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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治理趨利性執法司法,拿出雷霆手段

日前,最高檢制定了《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工作方案》。3月26日,最高檢專門召開會議,對全國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進行部署。
今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要強化執法監督,集中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去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都提出,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
一段時間以來,針對企業的違法立案、異地抓捕、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資金等問題較為突出。一些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成了個別地方違規異地執法的“唐僧肉”,法律成了攫取不正當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的借口。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動輒得咎,企業家戰戰兢兢,當企業家的人身自由都有風險時,談何發展企業、保障就業?
正視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問題的嚴重性,需要拿出刀刃向內的精神、霹靂的手段。中央對此高度重視,也做出了全方位的部署。從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到兩會上“兩高”工作報告反復提及,再到此次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專項監督,措施頻出,雷霆萬鈞。
檢察機關作為憲法所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治理趨利執法司法當中居于樞紐地位,當仁不讓。考慮到趨利性司法和執法的主體,主要是公安機關以及市場監管、稅務等行政部門,要糾治這些部門的違法作為、侵企辦案活動,需要檢察機關拿出巨大的政治擔當、司法勇氣。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指出:“黨的中心工作推動到哪里,檢察工作就要跟進到哪里。”最高檢決定部署開展專項監督,就是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就是以法律監督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檢察機關需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法治原則;要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讓每一起涉企的執法、司法活動,都經得起法治審視和考驗:不枉不縱,一斷于法,合法經營的企業無事不擾;企業違規被處理,也不應該有案外的干擾。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要通過嚴格保障法律的實施,穩定企業對于市場的預期。
最高檢再次明確表態,始終將監督糾正趨利性執法司法問題作為重中之重,要求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加強管轄監督,對涉企案件,堅持以地域管轄為原則、指定管轄為例外;加強定性把關,辦理跨省域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時,由辦案檢察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層報至省級檢察院審批決定。
總之,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嚴重影響法治公信,嚴重損害營商環境。要通過一系列的法治措施,確保權力不被濫用,企業有安定的經營環境,以法律監督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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