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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楊再春一審被判十年三個月
汪軍/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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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3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楊再春受賄案,對被告人楊再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楊再春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4年,被告人楊再春利用擔任貴州省青少年發(fā)展基金會秘書長、貴州省總工會黨組成員、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主任、黨組副書記、黨組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公司經(jīng)營、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93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再春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楊再春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楊再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責任編輯:陳建慧
圖片編輯:蔣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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