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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中約定遺產歸子女所有,子女的配偶是否有權利享有遺產?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攀升和財產糾紛頻發,越來越多的父母在立遺囑時關注一個問題:若遺產指定由子女繼承,子女離婚時其配偶是否有權分割?
一、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認定邊界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法定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第1063條明確規定了例外情形:若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僅歸夫妻一方所有,則該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這一條款為父母通過遺囑排除子女配偶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同時,《民法典》第1127條明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的配偶(兒媳、女婿)并非法定繼承人。即使子女配偶對老人盡了贍養義務,也只能依據《民法典》第1131條主張適當分得遺產,而非直接享有繼承權。
所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子女通過法定繼承取得的財產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通過遺囑繼承的財產性質取決于遺囑內容。例如,若父母未立遺囑,子女依據法定繼承取得的遺產,其配偶在離婚時有權主張分割。
若遺囑僅表述“由子女繼承”,未明確排除配偶權利,則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北京市某法院曾判決一起案件:遺囑寫明“房產由兒子繼承”,未特別聲明排除兒媳,最終該房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所以建議在遺囑中需明確表述“由XX(子女姓名)個人繼承,與其配偶無關”或“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方能排除配偶權利。
二、典型案例評析:如何實現遺產定向傳承
舉個例子:老王因擔心獨子小王離婚導致財產流失,在遺囑中寫明“名下全部房產由小王個人繼承,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后小王離婚時,兒媳主張分割該房產,最終,法院認定涉案房產屬于小王個人財產,駁回了兒媳的訴訟請求。老王通過遺囑中明確的排除性表述,成功實現遺產定向傳承。
三、遺囑訂立需謹慎,定向傳承任重而道遠
不是說只要在遺囑中寫明白財產只歸子女一人所有,與其他人均無關系,就可以實現財產定向傳承的目標呢?當然不是。
一方面,遺囑的種類較多,諸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等,不同的遺囑有不同的效力要件。2023年北京二中院在《民法典》實施以來遺囑繼承案件相關情況新聞發布會中表示:“遺囑效力問題爭議大,訴訟中近20%遺囑被認定無效;錄像遺囑(共6份)、口頭遺囑(共1份)的無效比例高達100%,為各類型遺囑中最高;打印遺囑因多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其無效比例亦較高;無效遺囑中近七成是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確認無效”。
對于非法律的從業人員,遺囑固然有手續簡單、定分止爭的優點,但大多數人并不能精準區分不同遺囑的效力要件,就導致很多遺囑被認定為無效,最終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分配遺產,依舊無法實現遺囑人定向傳承的目標。
父母通過遺囑排除子女配偶對遺產的權利,既是法律賦予的自由,也是家庭財富傳承的重要保障。但需注意,遺囑的表述方式、形式要件均可能影響最終效力。建議在專業律師指導下訂立遺囑,確保遺產分配符合真實意愿,避免因法律認知偏差導致“事與愿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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