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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從AI版權糾紛思考“獨創性”

AI創作帶來的版權爭議和糾紛,正在多起來。日前江蘇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2月,林某使用人工智能軟件,通過多次輸入提示詞進行文生圖創作,生成了“夜晚東方明珠邊愛心氣球”的圖片,在迭代過程中利用圖片處理軟件進行數次手動修改,最終完成作品《伴心》,并發布于社交媒體。后作品被某技術公司、某房地產公司“借用”,林某認為其著作權被侵犯,向常熟法院起訴。
常熟法院認定,原告對提示詞的修改以及通過圖片處理軟件對圖片細節設計的修改體現了其獨特的選擇與安排,生成的平面圖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判決侵權方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當前,快速發展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技術大幅降低了創作門檻,普通用戶也能通過簡單的提示詞生成具有一定藝術價值的作品,但這也引發了關于創作權歸屬、作品獨創性以及版權保護范圍的激烈討論。
有人認為,使用AI 工具的創作者主張,他們在創作過程中投入了智力勞動,對生成的內容應享有相應的權利;但也有人擔憂,過度放寬對AI生成內容的版權保護,可能會稀釋人類創作的獨特價值。
2024年1月,中國首例AI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案已判決生效。最終法院認定原告使用模型生成的圖片具備獨創性,符合作品的定義,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從這兩個案例看,當下法院對于AI生產作品版權歸屬的主要判斷依據,依然是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技領域內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也就是說,雖然作者在創作過程中使用了AI工具,但只要其付出了足夠的努力和創新,其作品就應該被認為具有“獨創性”,從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但也要看到,當前AI的創作能力正以指數級提升。盡管人類作者可能在提示詞設計、結果篩選、后期修改等環節中起到了關鍵作用,但在創作過程中,強大的AI同樣功不可沒,甚至可能反過來激發人類作者的靈感,改變其創作意圖。進而言之,在一部作品的創作中,到底哪些是模型貢獻,哪些又是作者貢獻,或許在不遠的未來將越來越難以判斷。
從江蘇這起案例看,法院通過審查用戶協議、操作日志和創作過程,確認原告對AI生成結果具有主導性控制與個性化表達,既為界定人機協同的創作層級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范式,也充分說明,要判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仍然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尤其需要根據個案的細節去判斷。
當下AI生成內容過程的人機分工模式具有高度流動性特征,這就要求法律放棄對“人類中心主義”的機械堅持,轉而構建動態的權利分配機制。
對于越來越強大的AI技術,相關平臺、模型也應加強對生成內容的監管,避免侵權風險。尤其是,在AI生成內容越來越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情況下,平臺和創作者有義務進行顯著標識。這既是對公眾知情權的尊重,也是對權利人的保護。
如果說AI正在模糊創作的主體邊界,那么,對于AI版權的爭議也讓公眾重新開始思考人類應該如何確立自己的“獨創性”。這將是一個值得持續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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