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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訂酒店無理由全額退款,保障消費者后悔權
3月8日,三亞市旅游行業協會聯合會發布《三亞市住宿業客房預訂退訂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明確,非法定節假日期間,住宿業經營者、線上預定平臺應遵循客房入住前7日以上可無理由全額退款規則。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與國慶節)期間,應遵循客房入住前15日以上可無理由全額退款規則。
這一新規,讓電商領域的“無理由退貨”原則,在酒店住宿行業得到落實。這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探索,能夠促進行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后悔權”也是消費者的權利之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即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后悔權”。對于消費者而言,更靈活寬松的酒店退訂政策,讓其出行安排可以更加靈活、安心,有助于激發社會的出游熱情。
長期以來,住宿業的退訂規則,往往由經營者單方面制定。消費者提前預訂好酒店,一旦計劃有變,不管提前多長時間退訂,想要順利退款都困難重重,要么得付出高昂的手續費,有時甚至房費全額都無法退回,經濟損失巨大,由此導致的消費糾紛也屢見不鮮。
這種單方面有利于經營者的,近乎霸王條款式的行業規則,等于將酒店不確定的經營風險,都轉嫁給了消費者,它影響了消費者的住宿體驗,也不利于地方旅游形象的提升。
三亞此次的新規,是對酒店行業不合理現狀的有力糾偏。入住前7日以上可以無理由全額退款,大大降低了消費者的預訂風險,使得他們在制訂出行計劃時,可以更加靈活方便,沒有退房遭遇損失的后顧之憂。
當然,酒店住宿畢竟是服務行業,客房資源有很強的時效性,如果消費者臨時反悔,取消預訂,可能會造成住房空置。所以,指導意見并沒有一刀切,而是預留了一定的緩沖期,非節假日是前7日,節假日則延長到前15日,這既保障了消費者的“后悔權”,也為商家提供了靈活安排經營計劃的空間和余地。
允許提前“毀約”,確實會增加商家的經營成本。但換個角度看,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更加全面到位,可以激活他們的出游熱情,為酒店住宿行業帶來更多的生意。而且,退訂規則的改變,還能夠倒逼商家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優化管理運營,用高品質的服務吸引和留住更多的消費者。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不是正式的法律規章,它只是行業協會的一種自律性約束文件,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效力。在具體的落地執行層面,還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監督執法,引導經營者主動配合,確保退訂新規能執行到位。
另外在具體執行時,還需要堵上細節漏洞。像有些商家推出的限時特惠房,如果確實無法執行入住前7日以上無理由全額退款的規則,酒店應在預訂平臺上進行醒目標識,確保消費者在購買前充分了解并知情,從而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
總體來看,三亞出臺的酒店退訂新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它應該得到貫徹落實,也值得推而廣之。
當前,文旅市場持續火熱,消費者出游熱情高漲,對住宿服務質量的要求也日益提升。更規范、更透明的預訂規則,不僅有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能進一步激發酒店住宿行業的活力,推動旅游市場朝著更加繁榮健康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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