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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19歲女生遭侵害溺亡案改判,審判監督再發力
備受關注的“19歲女生遭侵害落水致溺亡案”終獲改判,這是又一起在檢察機關的抗訴下,獲得公正判決的案件。
2024年7月25日晚,陳林和其朋友飲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家,對深夜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的閆某心生歹念,意圖調戲,被朋友勸阻后仍不放棄,又返回將被害人誘騙至偏僻地段,先后兩次欲強奸閆某均未得逞,并對趁機逃跑的閆某窮追不舍,致被害人因躲避侵害而掉入水塘中。陳林因恐怕罪行敗露而產生殺人滅口的念頭,使用樹桿敲打被害人身體致其溺亡。
今年1月15日,陳林一審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河南駐馬店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遂提起抗訴。2月2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決定對陳林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強奸未遂,殺人滅口,陳林的犯罪行為可以用這八個字概括。這兩個行為,任何一個都無需高深的法律知識去理解,是普通民眾都知道的法律禁區、人性禁區。
目前,在《刑法》近500個罪名中,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大約55個,而陳林觸犯了兩個: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在“嚴格控制死刑、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二審改判率極低的司法審判實踐背景下,被告人陳林被改判死刑立即執行,也足以說明其行為罪大惡極。
需要強調的是,死緩屬于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在法律上同樣屬于死刑判決,但鑒于死緩期間達到死刑執行法定條件的嚴苛性,死緩在效果上已經約等于無期徒刑了。
死刑適用政策曾被總結為“少殺慎殺”,屬于一種司法人性化政策。但是司法人性化不等于司法無剛性,“少殺慎殺”也不等于“不殺”。在嚴格控制死刑的要求下,最高法也多次強調,毫不動搖依法嚴懲嚴重暴力犯罪,特別是對殘害老幼婦孺、濫殺無辜報復社會、因瑣事制造“滅門慘案”等罪行極其嚴重、挑戰法律和倫理底線的,該判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醉后施暴,不聽勸阻,兩度謀奸不成,最后竟殺人滅口,陳林既無視法律權威,又踐踏生命,被判死刑可稱得上是罪有應得。
在人民群眾的樸素正義觀念中,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更何況本案中,被害人閆某與陳林素不相識,僅僅因為是女生就要面臨被強奸的危險,僅僅因為反抗就遭到被滅口的劫難。陳林的犯罪動機具備很大的隨機性,犯罪行為具備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不嚴厲懲處不足以彰顯司法的正義性。
2024年底,一則“還有8天刑滿釋放男子被改判死緩”的消息也引發關注,這起案件也是由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進而獲改判的案例,被評為“2024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前不久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刑事抗訴工作經驗交流會,提出“要把刑事審判監督放在與批捕起訴同樣重要的位置”。可以說,陳林案改判死刑是檢察機關高質效辦理刑事抗訴案件的又一生動實踐。
當然,再嚴格的死刑也無法挽回受害者無辜的生命,死刑是對極端犯罪行為的打擊,但更大的目的在于震懾潛在的“陳林”,不要挑戰法律的權威;在于保護每一個“閆某”,都能安心走在深夜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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