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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婚姻不應淪為牟利的工具

2月28日,最高法發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幾起利用婚姻謀取財物的案例,格外引人關注。在一些案例糾紛中,戀愛、婚姻成了牟利的工具,人民法院對此堅決否定。
比如趙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中,孫某在較短時間內多次“閃婚”,法院判令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這一案例明確,短期內多次“閃婚”并收取高額彩禮,可以認定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再如王某訴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中,在雙方戀愛期間,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買首飾及其他生活消費為由,向王某索取12萬余元,并對王某的領證提議采取推脫、逃避態度,法院判令李某返還索取的錢財。這一案例明確,一方基于索取財物目的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可以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
事實上,對這類“借婚生財”問題,法律規定很清楚。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從司法實踐層面上對何為“借婚姻索取財物”進行了明晰,也傳遞出人民法院加大力度打擊婚騙行為,堅決否定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強烈信號。
從更大的層面看,這種借婚姻牟利的現象,其實也是高價彩禮的一個“子命題”。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農村地區,結婚彩禮逐年走高,已經超出很多家庭的承受能力。也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婚姻容易就被一些人盯上,變成“致富的捷徑”。
對于高額彩禮,近些年從中央到地方已經出臺了諸多治理政策。細致梳理就能發現,中央一號文件已經連續多年聚焦這一問題;2022年8月,農業農村部、民政部等八部門聯合發布專項治理方案,提出“高價彩禮等陳規陋習在部分地區持續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的治理目標。
客觀來看,高額彩禮有著相當“頑固”的社會土壤,尤其是事涉婚姻,本質上是一個相當私人的事項,其中牽扯情感、風俗、約定等,外在干預本來就存在相當的困難。
因此,要想整體改善高額彩禮的問題,既需要司法層面的定分止爭,也需要輿論層面的風氣引導,同時社會組織對戀愛婚姻問題的關心與幫扶也必不可少。社會需要形成一個整體的支持網格,從不同層面著手,逐步拆解這一現實難題。
治理高額彩禮、借婚姻牟利等現象,并不只是解決民眾的經濟負擔,也是在重塑公序良俗,捍衛婚姻的神圣與嚴肅——婚姻應是雙方發自情感、出于真誠的連結,不應該摻入過多雜質,更不能淪為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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