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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顯濱:既要保護好用戶個人信息,也不能阻礙平臺企業發展
【編者按】
上海社聯2024年度論文已出爐。觀察和研讀最新評選出的10篇年度論文,我們對近一年來上海社科學者的研究方向會有一個概括性認知,既有“全球供應鏈重構、科技創新機制、全媒體時代、無形經濟、信息保護、代際共育”等當下時代關心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也有“歷史書寫、政黨與國家、唯物史觀、中國美學”等關系中國學術研究的機理問題。
“年度論文”評選活動由上海社聯2013年組織發起,至今已連續開展12年。年度論文評選無需作者自行申報,而是依托各學科權威專家、學術期刊主編、資深學術編輯等專業力量,開展多輪遴選評審。
澎湃新聞記者對話上海社聯2024年度論文作者,聽學者講述數字時代學術研究的堅守和改變,新文科建設如何創新,以及學者如何研究真問題,回應時代之問。

隨著網絡平臺的使用日益廣泛,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也在增大。個人信息,尤其是私密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
該如何更好地保護私密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教授楊顯濱認為,一方面,我們要采取各種措施保護自己的私密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我們應該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當個人信息遭受侵害時,要積極維權。
在上海社聯2024年度論文《我國私密信息保護模式的再造》(原載于《中外法學》2024年第36卷第2期)中,作者楊顯濱指出,在人格要素商業化理論和實踐同步發展的當下,應對現有保護模式進行反思,建立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二分的新型私密信息保護模式。
2025年1月,澎湃新聞記者就私密信息保護的一系列問題,專訪了楊顯濱教授。
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二分,有利于保護私密信息
澎湃新聞:如何理解“個人信息”“隱私”“私密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等概念的區別?如果遭受侵害,可能會對信息主體帶來怎樣的影響?
楊顯濱:依據《民法典》第1034條第2款,“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就隱私而言,《民法典》第1032條第2款指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對私密信息,《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皆未界定。至于敏感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第1款規定,“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包括部分隱私(私密信息)和敏感個人信息,私密信息又與敏感個人信息存在交叉重合。因此,區分個人信息與隱私的關鍵在于,區分私密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學界對此展開了持久爭論,但時至今日,尚無定論,法律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這是我提出私密信息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二分保護模式的主要原因。
私密信息可分為三類。一是私密但不敏感的私密信息隱私,比如個人喜好、遭受性侵的個人信息等;二是敏感但不私密的個人信息,比如面貌特征、民族、宗教信仰、政治觀點等;三是既私密又敏感的個人信息,比如醫療健康信息,法律對此類信息的許可與使用,要求比較嚴格。
醫療健康信息,特別是非常隱秘的疾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能會侵害信息主體的人格尊嚴,如自尊心。因此,相關醫療機構在處理此類個人信息時,應當經過本人的單獨同意或書面同意,要明確告知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將會被如何處理,是否會被共享,使用期限等,由信息主體預判風險后決定是否同意。
目前,醫療健康信息泄露引發的侵害時有發生。比如,醫療機構的廣告推銷電話,可能嚴重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甚至引發損害。然而,在維權中,由于訴訟成本較高,損害尤其是精神損害不嚴重,信息主體可能等來的只是一句道歉,或幾十元到幾百元的損害賠償。這導致部分民眾缺少維權權利。當然,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也在探索應對策略。個人認為,或許可通過懲罰性賠償(比如三到五倍賠償)遏制此類侵權行為,預防個人信息泄露造成的侵害。
因此,一方面,我們要采取各種措施保護自己的私密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我們應當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當個人信息遭受侵害時,要積極維權。
澎湃新聞:您在論文中提出了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二分下的私密信息保護模式,如何結合現實理解這一模式,這一研究成果有何現實意義?
楊顯濱:當侵害私密信息的行為發生時,在現有私密信息保護模式下,由于難以區分私密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適用隱私權規則還是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保護私密信息存在困境,裁判結果的差異更是凸顯了這一問題。
為此,我在論文中提出了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二分下的私密信息保護模式。比如,信息主體(如病人)將個人私密信息(如醫療健康信息)授權給醫藥公司使用,醫藥公司獲得使用私密信息的財產利益,信息主體保有人格利益,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就實現了分離。再比如,健身博主直播帶貨時,提供產品的商家獲得財產利益,博主享有人格利益,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依然實現相對分離。即使博主為了自己名氣、圈粉、廣告代言等,通過處理私密信息獲取財產利益,財產利益與人格利益同屬于博主本人,但就財產利益與人格利益本身而言,還是實現了分離。
不過,在私密信息的許可使用中,被許可人的財產利益建立在人格利益基礎上。被許可人超出許可使用范圍使用私密信息,比如沒有經過信息主體同意許可他人再使用私密信息,對信息主體造成妨害、阻礙或風險的,信息主體可以主張人格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請求權。造成損害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審視現有私密信息保護模式,第一種需要區分私密信息和敏感個人信息,但理論界與實務界公認的私密信息和敏感個人信息的區分標準尚未建立,這一保護模式可操作性不強。第二種保護模式要求在隱私權規則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中擇一適用,但前提依然是必須區分私密信息和敏感個人信息。結果由于適用法律不同,判決結果不同,導致公眾對司法公信力產生質疑。此外,依據聚合規則保護模式,同時適用隱私權規則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盡管能較好保護信息主體,但信息主體可能會因損害賠償而獲益,同時引發法律適用的混亂。
私密信息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二分保護模式下,不需要區分私密信息和敏感個人信息。
保護平臺個人私密信息,重在增強意識和事前預防
澎湃新聞:各大網絡平臺的隱私政策、隱私條款,多采用勾選即閱讀、使用即同意等方式,代替用戶的“明確同意”,如何看待這一問題?
楊顯濱:網絡平臺一般會在隱私政策、隱私條款中要求用戶“一攬子同意”,以便處理信息主體在平臺留下的個人信息。不過,如果涉及私密信息,這樣的“同意”可能無效,學界對此爭議也較大。比如,平臺使用醫療健康信息時,如果用戶勾選即閱讀,使用即同意,在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爭議。因為按照《民法典》第1033條的低標準應是“明確同意”,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29條應是“單獨同意”或“書面同意”。
按照私密信息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二分模式,如果涉及侵害信息主體人格利益的,需要在隱私政策、隱私條款中進行“明確同意”。如果侵害的是財產利益,則需進行“單獨同意”或“書面同意”。由此可見,很多平臺隱私政策、隱私條款中的勾選即閱讀、使用即同意不一定合法,用戶可以通過質疑“同意”的效力保護其個人信息權益。
現實中,很多平臺違規操作,要求用戶必須提供個人信息,否則就無法提供服務。作為普通民眾,無法探知自己所提供的個人信息是否為平臺提供服務所必須。未來,相關法律應進一步完善,要求平臺在適當情況下向公眾公開信息使用的機理,防止個人信息濫用。
因此,我們需要盡量減少在平臺泄露個人信息,否則可能會在未來面臨較大侵害風險。一旦風險發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向平臺求助,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格權禁令。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個人信息數據應當流通起來,實現其價值,讓每個普通人都能分享數字經濟所帶來的數字紅利。在這一過程中,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尤其是私密信息至關重要。
澎湃新聞:在社交媒體發達的今天,一些容易吸引人眼球的個人隱私內容被有意者公之于眾,甚至通過轉發發酵,對當事人造成負面影響,如何保護這類私密信息?
楊顯濱:從法律和法院判決法來看,互聯網已成為典型的公共場所。這意味著,人們在互聯網上的所作所為,在一定程度上是公開的,比如,個人上網痕跡等是可以被獲取的。因此,為了保護個人私密信息,一是不要輕易上傳或允許他人處理個人私密信息;二是不要貪圖小利,比如在路邊商家掃微信以獲取贈品,信息主體很可能遭受個人信息權益侵害。
為了保護個人私密信息,《民法典》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規定了侵權責任。一旦個人信息權益遭受侵害,可以向網絡平臺求助,一般三個工作日到七個工作日會得到處理。不過,我認為平臺處理時間還是太長,因為私密信息遭受侵害后,損害蔓延速度非常快,尤其是在特定的工作、生活圈,對當事人的傷害是巨大的、不可逆的。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建議,應在24小時內要求平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必要措施。否則,負面影響繼續擴大造成損害的,平臺應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在緊急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格權禁令,法院可以立即禁止個人信息公開、泄露等違法行為。
不過,我認為主要還是靠預防,每個人都需要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在當前社會環境下,很難避免一些吸引人眼球的私密視頻內容被上傳到網絡。為此,還需加大宣傳個人信息保護法,比如公布典型的侵權案例及犯罪案例,讓公眾知道個人信息乃至私密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會造成怎樣的危害,以及可能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開展交叉學科研究,需要透過現象看到本質
澎湃新聞:您在所在領域的學術研究中還存在哪些困惑?應如何解決面臨的問題?
楊顯濱:我目前最大的困惑在于如何進行交叉學科研究,從所研究領域所在的部門法走出去,了解其他部門法,乃至其他學科的知識。因為我主要研究個人信息、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算法等相關法律問題。因此,我不僅需要從民法出發,走向行政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濟法,還需要擴展到哲學、倫理學、社會學、經濟學、管理學、數學、計算機,甚至邊緣算法、數據科學和科技倫理學等領域。比如,我需要在了解大語言模型、人工智能算法、區塊鏈等機理的基礎上,探討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如不了解本質,僅從現象研究法律問題,可能研究的就是一個假問題,而非真問題。
為了加強交叉學科的建設和研究,學校、學院、團隊層面給予了很多關心、幫助和支持,多次帶領我們去公檢法機關、政府部門、數據交易所、數據企業、平臺企業、互聯網法院調研,了解每個法律問題所涉及的其他部門法、其他專業領域的知識。法院或其他部門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時,有時也會請相關領域專家說明背后機理,以及其他部門法的適用原理。因此,學者除了自己主動研究文獻等其他資料外,還需要深入了解其他部門法、學科的知識,同時應當進行大量的實證調研。
澎湃新聞:2025年,您對所從事的研究領域有哪些未來規劃,計劃重點研究哪些課題?
楊顯濱:我更關注國家的大政方針,比如新質生產力、科技倫理、人工智能大模型發展、自動駕駛、元宇宙、數據流通等問題。2025年及未來幾年,我將專注社會發展中的前沿法律問題研究。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帶來很多挑戰,包括對現有法律體制有一定程度的沖擊。
具體來說,首先,現在除了主要采用的文獻分析方法,我也會深入實踐進行調研。其次,我的未來規劃在于如何對接國家的大政方針,將學術研究與實踐相結合。我認為,只有思想觀點在解決社會問題中得到應用,才能凸顯研究價值。最后,我將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企業、數據交易所、科研機構與院校的合作,探討私密信息等個人信息、隱私、個人數據的保護與利用問題,及人工智能、算法等的法律規制問題,力爭實現各方利益的相對平衡。
我們的個人信息,尤其是私密信息、敏感個人信息,不僅需要保護得更好,也要利用得更好。既要保護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權益,也不能阻礙平臺企業的發展。只有數據快速流通起來,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為第五大生產要素的作用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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