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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控告權健不予立案,一句“無犯罪事實”恐失草率
備受關注的權健案又有了新進展:受害人周洋父親周二力控告天津權健及束昱輝非法行醫及銷售假藥一案,沒有獲得警方立案。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2月16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對于周二力控告權健及束昱輝“利用周洋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和“非法行醫及銷售假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立案是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也是犯罪行為得以認定和追究的前提。《刑事訴訟法》除賦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主動立案的權限外,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也就是說,面對當事人的控告,是否立案應由公安機關說了算。對于周二力的控告,如果確無犯罪事實,當地公安機關有權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問題是,對于周二力的控訴,恐怕并非回應一句“無犯罪事實”那么簡單。所謂犯罪事實,從狹義上理解,指的是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基本事實。
據有關報道,從火療到骨正基鞋墊、負離子衛生巾等,“包治百病”的權健宣傳可謂鋪天蓋地,同時網上還出現大量周洋的照片和文字資料,稱周洋在接受權健治療后痊愈。這種有違事實的廣告宣傳,難道與權健和束昱輝沒有任何關系?如果是,權健被立案偵查的虛假廣告罪,所基于的又是什么“犯罪事實”?
再來看非法行醫的控告。從相關報道分析,權健還是很難撇清干系。權健打出“火療治百病”的宣傳口號,慕名而來求醫者甚多。如果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即屬于非法行醫,有造成人身損害的嚴重情節,應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刑事責任。
之前,天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在權健腫瘤醫院涉嫌非法行醫的朱某某,難道真只是個別打著權健旗號的不法分子嗎?如周二力所言屬實,“權健腫瘤醫院也還沒有建成,束昱輝本人沒有行醫資格,但他卻宣稱給我開的秘方藥可以治愈周洋”,也是對權健存在非法行醫事實的側面印證。
在這起處于輿論漩渦的公共事件中,周二力作為一個痛失孩子的父親,深受萬千同樣有孩子的公眾的關切。一邊是受害人父親報案控告時提交的近60份證據,一邊是簡單的“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兩者形成了強烈反差。
對于公安機關,究竟是基于什么原因作出了這一判斷,是否具有充足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都需要給出一個更經得起檢驗的說法,盡可能地向周二力,還有其他念茲在茲的公眾說個明白。一張薄薄的公文,并不能輕易拂去人們心頭的疑云。
對于受害者的親人,還有更多的公眾,這份立案通知書并不是正義的終點。根據刑訴法規定,當事人還有法定的救濟渠道,即七日內向該局申請復議。期待有關部門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作出更契合事實,也更符合常識的判斷,給痛失愛女的周二力及其他受害者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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