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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課上猥褻女學生,上海一小學教師獲刑六年并被從業禁止
小學教師竟在上音樂課時將“魔爪”伸向了女學生。
2019年1月3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小學教師當眾猥褻在校學生案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并禁止其從事教育、培訓等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職業。2月18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獲悉,這也是嘉定檢察院首例建議判處從業禁止的案件。
2018年4月26日,某小學教師何某在上音樂課時,要求10歲女生青青(化名)在講臺上代其抄寫個人年檢總結,并趁機將手伸入該女生衣褲內實施猥褻行為。如此不堪的行為發生在教室這樣的公共場合,讓青青羞愧難當。
事后,青青哭泣著將被猥褻的事情告訴了同學琪琪(化名),琪琪又告訴了青青的父親。憤怒的家長找何某質問無果后,果斷報警。嘉定公安機關將何某抓獲,并以涉嫌猥褻兒童罪移送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到案后,何某態度惡劣,拒不承認犯罪事實。但在確鑿充分的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未能就此逃脫。
2019年1月3日,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對何某提起公訴,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建議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依法嚴懲。
1月22日,法院以何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四年內從事教育、培訓等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職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嘉定檢察機關表示,建議法院對何某從嚴懲處,同時對其適用“從業禁止”規定,通過刑法預防措施,從外部來限制和消除行為人再次犯罪的條件與機會,使其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再犯,這樣能更好的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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