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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不得實施未經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6月底前公布標準

發布會現場 中國網 圖
今年6月底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將公布行政檢查標準。1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例行吹風會,司法部有關人士介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有關情況。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澎湃新聞注意到,針對困擾企業的檢查標準不透明、不一致問題,《意見》明確要求向社會公布檢查標準,對不同部門檢查標準存在沖突的,要主動進行協調,避免因標準不一致導致企業無所適從。
比如,不得實施未經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今年6月底前將公布行政檢查標準等。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劉波表示,在檢查事項標準上,《意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要清理檢查事項,從源頭上遏制亂檢查。按照文件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要梳理并公布在本領域內的檢查事項,對這些事項要實行動態管理,凡是沒有法定依據的,要堅決清理。法定依據發生了變化的,要及時調整。對于那些沒有實際成效的檢查要堅決予以取消。檢查事項未經公布的,一律不得實施。
二是要明確檢查標準,杜絕隨意檢查。關于企業反映的檢查標準不透明的問題,《意見》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并公布本領域的行政檢查標準。對于企業反映的檢查標準不一致,有的甚至不同領域標準打架的問題,實踐中有關主管部門從各自職責出發制定了本領域的檢查標準。從行業管理角度看,這些標準具有合理性,但由于缺少統籌,有時候在具體的標準適用過程中會發生沖突,讓企業產生困擾。比如有的印染企業反映,車間生產的時候如果粉塵濃度過高就有可能引發爆炸,不夠安全。但是從生態環保的角度,如果這些粉塵溢出窗外又會造成環境污染,那么企業生產的時候怎么樣平衡不同角度的要求?遇到這樣的情況,《意見》就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提請本級政府或者是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協調,避免因為標準的不協調不一致導致企業無所適從,讓企業甚至去承擔一些不利的后果。
三是要嚴格檢查程序,確保檢查規范有效。為了規范檢查活動,《意見》從三個方面對于如何開展檢查作了程序性規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閉環。《意見》要求執法主體在實施檢查前,要制定檢查方案并且報單位的負責人批準。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檢查中,首先要出具檢查通知書,出示執法證件,同時檢查過程中要制作筆錄。執法主體在檢查完成后,要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企業。之所以做一系列程序性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檢查的隨意性,規范檢查按程序進行。《意見》中還要求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勸阻等方式進行處理的,更多采用柔性的執法方式,可以不罰或者免罰的就不罰或免罰,著力為企業營造一個寬松、良好的發展環境。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還明確了涉企行政檢查的主體資格等要求,嚴禁不具備法定資格的主體實施檢查。
如何加強對檢查主體的資格審查和管理,防止不具備資格的主體違規開展檢查?劉波表示,關于“誰能檢查”,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對于行政執法主體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在現行法律規定中,只有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委托的組織這三類主體是可以實施行政檢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實施。
《意見》對檢查主體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就是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檢查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進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檢查必須在法定授權范圍內進行;受委托的組織開展行政檢查也必須在委托范圍內進行,都不允許超越范圍。
劉波舉例說,目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涉及面比較廣的或者專業性比較強的領域,像安全生產、交通運輸、動物防疫等領域,通過授權或者委托的方式給一些組織來實施行政檢查的,但按照《意見》的要求,這些組織必須是在授權或者委托的范圍內實施檢查。這是關于“誰能檢查”的問題。
同時,關于“誰不能檢查”,《意見》明確要求嚴禁四類主體和人員實施檢查,四類主體分別是:一是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二是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機構,四是沒有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
“這些主體或者人員他們所從事的工作是為了保證行政執法的專業性而提供的技術服務,或者是按照規定從事的行政執法的輔助性工作,它不是執法行為,這些主體或者人員也不能夠獨立實施檢查或者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劉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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