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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完財產后,還可以申請家務補償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討論,但較少關注到家務勞動的價值。許多人疑惑,在財產分割完成后,是否還能申請家務勞動補償?

張女士和李先生結婚多年,張女士一直承擔著家庭的全部家務和照顧孩子的重任,而李先生則忙于工作。隨著時間的流逝,兩人的感情出現了裂痕,最終決定離婚。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然而,張女士意識到自己在婚姻期間放棄了職業發展,全身心投入到家庭中,她開始思考,離婚后是否還能要求家務勞動補償。
這個案例反映了許多家庭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即一方在婚姻中承擔了更多的家務勞動,而在離婚后,這種付出往往被忽視。那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這一條款明確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并賦予了承擔較多家務勞動一方在離婚時請求補償的權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應在離婚時提出,包括在協議離婚或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提出。如果雙方已經完成離婚和財產分割,一方再提出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請求,法院將不予受理。這是因為經濟補償請求權是法律賦予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權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必須在離婚時提出。 這一規定意味著,一旦離婚和財產分割完成,負責家務的一方就失去了向另一方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權利。

通過上述案例和法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離婚分割財產后,不能再提出家務勞動補償。這是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必須在離婚時提出。因此,對于在婚姻中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來說,重要的是在離婚過程中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以獲得應有的補償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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