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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裝手機售賣被定罪,最高法:不要隨意購買使用竊聽竊照設備
有人自行改裝二手手機并售賣,被法院認定構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件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設備,致使竊聽、竊照設備流入社會,成為偷拍盜攝亂象的重要推手。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典型案例在涉案設備種類上,既有公司生產的竊照專用器材,又有不法分子利用手機等自行改裝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涉案設備用途上,既有用于偷拍他人隱私,又有用于作弊詐賭。
在一起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中,被告人陳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間,在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許可的情況下,將二手手機及息屏錄像軟件改裝成具有竊聽、竊照功能的設備后售賣,先后銷售41部改裝設備,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經鑒定,涉案送檢的二手手機屬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上繳違法所得并提供財產刑擔保,具有悔罪表現。
根據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屬于國家嚴格管理的物品,非法流入社會,不僅可能侵犯公民隱私、企業商業秘密等,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表示,對于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現行法律從不同層面作出了規范。民法典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或者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將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列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并給予處罰;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行為的刑事責任,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
“本案中,陳某自行改裝并銷售具有竊聽、竊照功能的設備,生產、銷售數量多,違法所得數額大,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根據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有效打擊了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流入市場的源頭。此案也提醒社會公眾,對于市面上的竊聽、竊照設備,不要隨意購買、使用;發現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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