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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蠅貪蟻腐”典型案例:有人將教育資源當商品,受賄后又洗錢
有人將教育資源當作“待價而沽的商品”,最高法要求依法懲處教育領域賄賂犯罪、堅決維護教育公平。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依法懲治“蠅貪蟻腐”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典型案例分別系發生在住房保障、教育招生、醫療保險、勞動就業、財政稅收、征地拆遷領域的腐敗犯罪,被告人均被依法懲處。
其中,在鐘某燕受賄、洗錢案中,被告人受賄后又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進行洗錢,法院依法分別予以定罪量刑并數罪并罰。同時加大財產刑適用和追贓挽損力度,強化全鏈條懲治。
案情顯示,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鐘某燕利用擔任某市某實驗小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學生入學、轉學、分班及項目承接、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49萬余元。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鐘某燕將其收取的好處費123萬余元,通過轉賬等方式掩飾資金來源和性質。
另查明,被告人鐘某燕到案后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不掌握的洗錢犯罪事實。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4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通過轉賬等方式掩飾資金來源和性質,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洗錢罪。鐘某燕所犯受賄罪具有坦白、全額退贓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所犯洗錢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鐘某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教育領域賄賂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中,被告人鐘某燕利用擔任學校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學生入學、轉學、分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將教育資源當作“待價而沽的商品”,嚴重破壞教育公平公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受賄罪和洗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追繳犯罪所得,彰顯了依法懲處教育領域賄賂犯罪、堅決維護教育公平的鮮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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