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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30天婚假如何真正落地?輿論呼吁別讓暖心舉措淪為“紙面福利”
近日,山西婚假長達30天的消息引來輿論關注。事實上,該規定源自2021年修訂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施行至今已有3年。
澎湃新聞了解到,這3年來,山西已有單位將30天婚假寫入內部規定。如某縣自然資源局考勤管理制度就明確,根據《婚姻法》《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法定婚假為30天,婚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不過,婚假雖長,有些人卻不敢休。“30天的婚假,想都不敢想。”2023年《工人日報》報道就提到,在年輕人較多的行業,很多勞動者都望“假”興嘆。
北京一家互聯網企業職工孫磊告訴《工人日報》,準備結婚時,他還特地查了北京市婚假標準和公司規定,得知有10天婚假很高興。但有同事說,公司休婚假是要排隊的,而且“很少有人真正休滿”。思來想去,孫磊向公司請了5天婚假,“加上周末,7天剛好夠用,也不會耽誤太多工作。”雖然心里有落差,但一想到自己的事業才剛起步,還要在公司發展,還是坦然接受了,“結婚后肩上的擔子就重了。”
“我們公司就給7天婚假。”報道中,就職于河南鄭州某外包服務公司的馮毅在得知河南有28天婚假時,很是詫異,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婚假規定,但身邊朋友有的只休了3天,有的休了15天。“還是得看公司規定吧。”
“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用人單位給予的帶薪假期,婚假制度的貫徹落實既可以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促進用人單位吸引和留住人才,對于調動勞動者工作積極性、維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涉及用人單位經營成本問題。”澎湃新聞注意到,今年5月,大連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在答復有關婚假的提案時表示,目前,我國有關婚假現行有效的政策文件為原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至今已四十余年未作調整。
一方面,因其“牽一發而動全身”,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再調整平衡。另一方面,勞動者每年享有115日的休息日和節假日,還享受5—15日的帶薪年休假,以及地方法規增加的一定天數的婚假假期。特別是現實社會生活中,絕大多數勞動者利用現行的休息日、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等假期自行調整,與婚假科學融合,較好地處理了個人婚事的壓力和矛盾問題,既尊重了傳統文化,也促進了家庭和諧美滿。
為此,目前情況下,只有國家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婚假天數進行調整,大連市才能對婚假天數進行調整。
大連市衛健委還稱,將加強服務管理,指導用人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勞動者婚假,酌情根據勞動者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保障勞動者在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澎湃新聞注意到,今年6月和8月,南寧市人社局和武漢市衛健委也在相關建議的答復中提及,實踐中,不少職工結合現行休息日、節假日及帶薪年休假等假期籌辦婚事。
對于“婚假期間獎金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的建議,南寧市人社局表示,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廣西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由于福利待遇并非勞動者提供勞動后必然所得,因此在勞動保障法律體系中無明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武漢市衛健委表示,婚假是企業為了照顧我國已有習慣,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結婚職工的一種假期福利,屬于公序良俗。婚姻當事人何時結婚休假,由當事人與所在企業協商后確定,企業不能無故不批假。職工與企業發生婚假糾紛,目前法院判決或勞動仲裁裁決均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沒必要以立法形式予以規定。建議當事人可避開法定節假日休婚假,這樣就既能休婚假,又能休法定節假日,避免了婚假與法定假日重合。
婚假延長背后有啥顧慮?
武漢市衛健委談道,延長婚假涉及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同時,延長婚假后,既會面臨企業因生產需要不能一次性滿足職工休婚假的可能性,也會存在婚姻當事人是愿意一次性休完假,還是分期休假等具體執行問題。如果企業與職工達不成一致意見,將會引發休假糾紛,降低婚假幸福指數。因此,婚假作為企業福利假期,應當充分考慮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由企業與職工協商處理,不宜做硬性規定。
“從我們工作中遇到的案件及咨詢情況看,很多民營企業的婚假執行并不好,不給假或只給3天假的企業很多,還有給假不給薪的情況。”在《工人日報》2023年的報道中,北京拙樸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謝燕平說,這些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要求監督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然而,這又引來新一輪爭議:勞動仲裁維權了,在單位還干得下去嗎?
大河網早前評論文章分析稱,延長婚假等于提高企業的用人成本,他們當然會阻滯或抵制。所以,這樣的好政策能否切實落實?也頗令人擔憂。如果各地用人單位拒不執行,或者刁難請假結婚的年輕人,好政策豈不是成了“政策白條”?說不定“未婚”會成為求職者被歧視的暗語。
該文認為,我們要想順利推行延長的婚假,就必須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攤機制,不能讓用人單位獨自為延長的婚假買單,這才能推動婚假延長的善政。用人單位為職工承擔婚假延長的勞動成本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那么,勞動者該怎樣承擔呢?那就是用調休的方式,將自己應該享受的帶薪年假填補到婚假延長的時間里去。另外,把社保中的“生育險”調整為“婚育險”,將婚假延長的成本納入社保中,讓社保分擔其中三分之一的用人成本。延長婚假無疑是好的,但保障利好政策得到落實才更有意義。如果一味地壓制用人單位,讓他們吞下“延長婚假”的勞動成本,用人單位肯定不會善罷甘休,必然采取規避措施,最終讓延長婚假的利好大打折扣。這顯然違背了我們的初衷。因此,延長婚假之前,就應建立起合理的成本分攤機制,消除推行阻力,讓延長的婚假得到落實。
澎湃新聞注意到,近年來,類似的擔憂還出現在產假和育兒假的實際執行中。
光明日報一篇評論文章曾提及,不管是延長男性陪產假還是延長女性的產假,從現實層面看,都會為就職單位增加人力成本,不少男性在面對休陪產假這一合法權益上,同樣有著失去工作發展機會的顧慮而選擇少休甚至不休。該文指出,延長男性陪產假,不能只停留在看上去很美。如何通過建立靈活的育兒假制度,促進制度落地,這才是關鍵。
“完善生育假期成本分擔機制,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的重要方面,對于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今年10月,全國政協在北京舉行婦聯界別協商座談會時,全國婦聯原副主席、書記處書記,中國婦女研究會副會長吳海鷹在主題發言《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 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中提到,生育假期包括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產假及延長產假、配偶享受的陪產假,以及孩子3歲以內父母享受的育兒假。生育假期成本就是這些假期期間產生的各種成本,其中最主要的是生育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和社會保險繳費。
據她梳理,目前各地情況是,98天國家法定產假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承擔,延長產假工資或津貼,有的省份由生育保險基金部分或全部承擔,有的省份由用人單位承擔;陪產假、育兒假工資和職工休假期間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本上由用人單位承擔。此外還存在替代用工成本。這種生育假期成本分擔的情況,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負擔,不利于用人單位對女性的錄用和晉升,也不利于生育假期政策的有效落實,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影響女職工獲得平等的就業和職業發展機會,影響生育假期政策有效落實,影響生育津貼待遇的及時、足額發放。
為此,吳海鷹建議:一是加大對生育假期成本分擔的政策支持。建議總結推廣江蘇、浙江等省對用人單位承擔的生育假期間的社會保險繳費提供一定財政補貼的做法,為企業承擔的職工生育休假期間的社保繳費給予財政補貼;按照國家惠企減負政策精神,為當年有女職工生育的民營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減免;為雇用女職工超過一定比例的機關事業單位適當增加編制,解決替代用工問題。
二是加強生育假期及待遇保障的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建議人社等部門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管,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作為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督促用人單位落實生育假期政策。
三是進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險制度。建議國家層面通過立法規定統一的生育休假制度,明確產假、陪產假、育兒假的功能定位、具體天數和津貼支付來源,建議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陪產假、育兒假津貼;改變目前僅由用人單位繳費的生育保險基金籌資模式,實行用人單位繳費為主、政府補貼和個人適當繳費為補充的多方共擔籌資模式,以增強生育保險基金的可持續性,確保生育津貼待遇有效落實;探索改進生育津貼發放方式,直接發放給職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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