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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公布 | 綠會法工委9條建議獲采納
【中國綠發會訊】科學技術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現行科學技術普及法公布施行已逾22年,對促進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創新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科普事業蓬勃發展,但還存在對科普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主動性不強,高質量科普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科普隊伍建設滯后,科普基礎設施較為薄弱等問題,有必要修改現行科學技術普及法。

近日,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科學技術普及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2024年11月8日全國人大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24年版)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圖源:人大網截圖)
2023年5月,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綠會法工委)對科技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23年版)高度重視,經認真研究,提出三十二條修改建議,并致函科技部。(附鏈接:綠會法工委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修改草案)》提出多項修改建議)。
經過對比梳理,此次公布的《修訂草案》24年版中,采納了9條綠會法工委在23年5月份提交的建議:
綠會法工委建議采納情況對照表

具體法律條文采納情況對比如下:
1、《修訂草案》23年版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促進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稱科普),加強國家科普能力建設,提高……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法。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
在法律文件中一般是不允許用括號表述,不嚴謹。
《修訂草案》24年版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促進科學技術普及,加強國家科學技術普及能力建設,提高……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法。
2、《修訂草案》23年版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國家和社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等各類工作和活動。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
建議新增一條:本法所稱科學技術普及是指……對“科學技術普及”進行概念解釋,做一個定義。
《修訂草案》24年版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國家和社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開展科學技術普及 (以下稱科普),應當采取公眾易于理解、 接受、參與的方式。
3、《修訂草案》23年版 第六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從事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的活動。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
此處單列一款。
《修訂草案》24年版 第六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4、《修訂草案》23年版 第十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強化統籌組織,發揮科普工作協調制度作用,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
建議在第一款前新增一款:國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制度,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科普工作統籌協同,研究、協調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理由:應該在前面明確一下“國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制度”的相關制度表述,否則后面條文的表述中出現“協調制度”,顯得太突兀。
《修訂草案》24年版 第十四條第一款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加強統籌協調,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5、《修訂草案》23年版 第十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強化統籌組織,發揮科普工作協調制度作用,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
刪除“發揮科普工作協調制度作用”,因為與前面新增的第一款內容重復。
《修訂草案》24年版 第十四條第一款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加強統籌協調,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6、《修訂草案》23年版 第十九條第四款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學前兒童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加強科學啟蒙教育,培育、保護好奇心和探索意識,促進兒童在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各方面協調發展。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
建議增加“等”字,進行兜底規定,包含內容更廣泛。
《修訂草案》24年版 第十九條第四款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學前兒童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加強科學啟蒙教育,培育、保護好奇心和探索意識。
備注:該條款建議部分刪除。
7、《修訂草案》23年版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企業應當結合科技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普活動,積極履行科普社會責任;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和設施。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
建議增加“鼓勵”二字,可以有國家政策或者配套措施等方面的傾斜,使法律規定更具有執行性。
《修訂草案》24年版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鼓勵企業將自身科技資源轉化為科普資源,向公眾開放實驗室、生產線等科研、生產設施,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
8、《修訂草案》23年版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文化、網絡平臺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加強科普宣傳內容的審核。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
限定審核的范圍,僅限于“科學性”。
《修訂草案》24年版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備注:該條款建議部分刪除。
9、《修訂草案》23年版 第五十四條 除涉密、敏感項目外,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應當結合任務需求,合理設置科普工作任務,充分發揮社會效益。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
建議刪除“敏感”,因為無法律依據。
《修訂草案》24年版 第五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科學技術計劃項目,除涉密項目外,應當結合任務需求,合理設置科普工作任務,充分發揮社會效益。
綠會法工委提出的關于其它法律條文的修改建議,有些條文在《修訂草案》24年版中已經刪除,不再逐一列出,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從下面附的鏈接中進行對比閱讀。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修改草案)》全文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
2、綠會法工委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修改草案)》提出多項修改建議
https://mp.weixin.qq.com/s/MpLiswwbEIXvXmdMqURdBQ
文/子舒
審/Yang
排版/angel
本文來自“中國綠發會”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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