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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統籌企業所得稅改革,紓解企業創新痛點堵點
新質生產力涵蓋了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一系列前沿科技領域,不僅重塑了傳統產業格局,更催生了全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就業機會,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實力和發展潛力的重要標尺。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的深入發展,新質生產力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動著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近年來,我國積極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更好地服務于新質生產力的發展。
在此背景下,企業所得稅作為政府調控企業經濟活動、引導產業升級和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不僅影響企業的財務與投資決策,更在深層次上引導社會資本流向和技術創新。因此,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在新質生產力的培育和發展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
一、企業所得稅培育新質生產力的機制原理
通常而言,合理的企業所得稅稅制能夠有效激發企業的創新活力,鼓勵企業加大在新質生產力領域的研發投入,從而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反之,企業所得稅稅制若未能與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需求相匹配,則可能抑制企業的創新動力,不利于產業結構升級。因此,在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方面,需要進一步闡釋如何通過企業所得稅激勵企業的創新投入、優化資源配置,進而提升其市場競爭力。
一是,實施企業所得稅的差異化稅率。稅率體現了國家對納稅人征稅的深度,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可以直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使企業有更多資金用于研發和創新。在新質生產力的培育過程中,企業的研發投入和技術創新需要大量資金,降低企業所得稅率能夠有效減少企業的稅負,推動其在新質生產力領域的投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而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體現了差異化的稅率設計。在這種模式下,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能獲得更多資金用于再生產和技術創新,同時也促使社會資本向高新技術企業流動。
二是,明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則。從稅收公平原則出發,企業所得稅僅對企業實際取得的凈收入征稅,因此應當在確認企業收入時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等支出,實現企業稅收負擔的公平合理。在新質生產力的培育過程中,企業的在研發生產中所投入的機器設備、無形資產、人才培養、跨國合作等成本費用都有顯著增加,合理的稅前扣除不僅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還能促進企業的正常運營,增強其在新質生產力領域的研發投入意愿。《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三節對稅前扣除規則予以明確。特別是近年來,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不斷擴圍提質,重點對企業的科技研發中產生的各類成本費用,在扣除范圍、扣除比例、扣除時期上都有較大提升,全面降低企業的負擔,推動創新型企業高質量發展。
最后,落實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具有明顯的政策導向性,是政府為實現經濟調控目標,對某些企業和課稅對象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措施。科學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為企業提供更多資金,用于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從而加速培育新質生產力。《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這是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法律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和稅額抵免等。稅收優惠政策是推動產業優化升級和新興產業發展的“真金白銀”,為形成新質生產力提供了強大支持。
根據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全國共有62.9萬戶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達到3.45萬億元,為我國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注入了強大動能。
二、企業所得稅制在培育新質生產力方面的痛點堵點
在新質生產力快速發展的當下,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雖在促進企業發展和科技創新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仍顯滯后,這不僅影響企業的創新積極性,也制約了新質生產力的發展。
首先,企業所得稅稅率結構不合理,對企業創新激勵不足。我國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為25%,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稅率為15%,盡管這一差異化設計意在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的低稅率相比,我國整體稅負偏高,競爭力有待增強。特別是在當前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傳統企業也在尋求技術升級和產業轉型,但現有稅率下的高稅負,使得企業并無充裕資金投入到研發和技術創新上,成為阻礙企業創新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時,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單一性也忽視了行業間發展的不均衡。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稅率設計不能依據行業特性進行差異化設置,無法有效激勵企業在關鍵技術領域的長期投資與研發。比如,基礎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創新周期較長且回報不確定,企業在此過程中需要較長時間的資金投入,而稅率卻與短周期的高新技術企業并無差異,實際上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
其次,稅基扣除范圍有限,企業研發投入受限。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對稅前扣除設有一定規則,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企業面臨著扣除范圍狹窄的問題。通常,企業在進行新產品開發和技術革新時,涉及的支出往往不僅限于研發費用,還包括相關機器設備購置、人才培養、市場調研等多種支出。這些企業支出如果無法有效納入稅前扣除,將直接影響企業的資金流動性和投資意愿。
又如,跨國企業的技術引進與合作對于提升我國新質生產力至關重要。但是企業在進行跨國合作或技術引進時產生的合作費用、外部咨詢費用等,往往難以納入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范圍,這使得企業在進行跨國技術合作時不得不將稅務成本考慮在內,從而導致在吸引外資和高端技術方面,缺乏足夠的競爭優勢。
最后,稅收優惠政策繁多,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種類繁多,但對于新質生產力中的關鍵領域和重點環節,如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新興產業,整體上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未能形成有效的創新激勵機制。企業在享受許多稅收優惠政策時,往往需要面對復雜的申請流程和審批程序,這導致了實際獲益的企業數量遠低于預期。
同時,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未能充分考慮到不同行業和企業發展階段的差異,導致一些真正需要支持的企業未能享受到相應的政策紅利。例如,初創科技企業和傳統企業在面臨資金短缺時,其所需的稅收優惠是截然不同的,然而,現行政策往往未能準確識別這些差異,導致一些企業在獲得稅收支持方面的困難。為了更好地促進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需要針對各行業、各發展階段企業的特點,重點支持科技創新和制造業發展,設計更加精準有效和具有導向性的稅收優惠政策。
此外,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也使得企業在開展中長期研發項目時,對稅務環境產生顧慮。面對的稅收政策不斷變化、執行標準不一,加上地方政府的執法差異,使得企業在參與科技創新研發和投資決策時難以做出清晰的預期。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業創新,也不利于新質生產力的提升。
三、統籌改革企業所得稅,為企業營造一流稅收環境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優化稅制結構”。在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過程中,有必要統籌改革我國企業所得稅,為企業創新發展營造更加有利的稅收環境。
第一,優化稅率結構,增強企業創新激勵。結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建議改革單一稅率,以建立更為靈活和具有導向性的稅率體系。目前的標準稅率為25%,對于新興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可以考慮將其稅率進一步降低至15%或更低,以激勵企業加大在研發和創新方面的投入。同時,為了鼓勵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可設立更為細致的分級稅率,對特定行業(如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實施5%或10%的優惠稅率,鼓勵企業在關鍵技術和前沿領域開展長期性投資和研發活動,從而有效減輕企業的實際稅負,促進資金流向新質生產力的相關領域。這種稅率改革將提升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激勵其在創新上的積極性,推動新質生產力的快速發展。
第二,擴大稅基扣除范圍、簡化操作流程。將所有企業與研發活動相關的費用,包括技術轉讓費用、市場調研費用、設備購置費用、軟件開發費用、外部研發合作費用,以及人才培訓費用,明確納入稅前扣除范圍。確保企業在新興技術領域的整體投入能夠獲得相應的稅收減免,為企業創造更為寬松的研發環境。對用于技術改造和新設備購置的固定資產投資,提供稅收抵免,降低企業在技術升級過程中的財務壓力,推動傳統制造業向智能化、數字化轉型。
在快速發展的行業如人工智能、區塊鏈和生物技術等,可適當簡化研發費用的認定流程,建立更加明確的費用分類標準和認定標準,減少企業在申請稅前扣除時的復雜程序。可以設立行業指導性文件,提供各行業的研發費用參考標準,幫助企業更清晰地了解哪些費用可以被扣除。同時,鼓勵稅務機關根據區域經濟特點,探索制定適合本地區新興產業的稅收扣除政策,使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的產業布局和技術發展情況,制定更具針對性的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因地制宜培育新質生產力。
第三,制定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精準促進培育新質生產力。針對符合國家戰略的重點行業,如人工智能、生物科技和可再生能源等,實施專門的減稅政策。例如,對初創企業實施更為明確的免稅政策,在企業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內,給予企業所得稅免稅待遇,以降低初期運營成本,幫助企業集中資源進行技術研發和市場開拓。將這些領域企業的所得稅率降低至15%或更低,直接減輕企業的稅負,使其能夠將更多資金用于新質生產力領域的創新活動。
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方面,建議企業加計扣除比例100%或更高成為一項長期性的法律政策。這將極大激勵企業在前沿科技領域的研發投入,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加速折舊政策應針對高新技術設備的投資,允許企業在短期內快速折舊,以減少初期稅負。這將使企業能夠更快回收資金,鼓勵技術更新和設備升級,增強市場競爭力。減計收入和稅額抵免政策應特別關注綠色科技和環保產業的創新。例如,對投資節能減排項目的企業,提供收入減計或稅額抵免,以鼓勵企業進行綠色技術研發和創新。
同時,還要建立健全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法規體系,確保政策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這將增強企業的信心,使其在進行長期投資和技術創新時更加安心,同時也有助于防范因政策變動帶來的不確定性。通過推動稅收優惠政策法治化,能夠為企業提供實質性的財務支持,激勵企業在新質生產力領域的持續創新。
第四,優化企業稅收征管服務,促進新質生產力的發展。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必然引起組織形態、生產方式、經營模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變化,對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稅務部門應通過創新服務模式,為新質生產力企業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稅收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新質生產力企業設立專門的稅務服務窗口,提供個性化的咨詢和指導,幫助其深入理解稅收政策和享受稅收優惠。通過一體化數字稅務服務平臺,推動稅務服務的智能化和便捷化,使企業實現在線申報、咨詢、扣繳和退稅,極大減少人工操作的時間和成本。同時,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定期收集和分析相關數據,回應企業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確保企業所得稅政策始終與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需求保持同步,提高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作者孫伯龍為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副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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