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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擬三審: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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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擬明確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
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澎湃新聞注意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將于11月4日至8日在京舉行。其中,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擬提交三次審議。
“2024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黃海華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確文物認定的主體、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并公布。二是,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防止過度開發。三是,明確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在征集、購買文物時,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四是,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五是,增加規定,禁止出境文物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并公布。
如何協調好開發與保護之間的關系?黃海華表示,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遵循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二是,明確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三是,明確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嚴格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四是,明確依托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嚴格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
責任編輯:鐘煜豪
圖片編輯:沈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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