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綠會法工委七條建議獲采納 |《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發布
【中國綠發會訊】2024年10月2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定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強化入海排污口監管,推動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2022年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編制《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綠會法工委)對此高度重視,經認真研究,提出十五條修改建議。
對比《管理辦法》,綠會法工委的七條建議獲得采納,具體采納情況如下:
《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多個責任主體共用一個入海排污口的,原則上從嚴確定管理分類”的規定,采納了綠會法工委的建議。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是:本條款中“各排污單位應通過協商或由屬地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確定一個主要責任主體”中,應明確主要責任主體的確定原則或標準。
《管理辦法》第八條“入海排污口的設置”的規定,采納了綠會法工委“入海排污口的設置應嚴格契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議。在《管理辦法》第八條“建設項目需要設置入海排污口,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設置論證并通過審批的,責任主體無需單獨開展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備案時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文號”的規定,與綠會法工委建議完全契合。
《管理辦法》第八條及附件1、2的填表說明中,明確了技術規范名稱,采納了綠會法工委對《征求意見稿》中“實施重點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組織實施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并編制論證材料”提出的修改建議。
綠會法工委建議是:對“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明確具體技術規范名稱,并加“等”字,以概括+列舉式的形式體現。
《管理辦法》第九條“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入海排污口監測采樣點、檢查井、標識牌、監控及監測系統設置、檔案建設等開展規范化建設,并加強入海排污口、排污通道及其規范化建設設施的維護管理,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增設的“監控及監測系統設置”采納了綠會法工委的建議。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是:將“在線監控設施”改為“在線監測、監控設施”。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責任主體應當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在線或紙質填報備案登記表,提交相關材料,并就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備案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命名和編碼,并將備案回執反饋責任主體。”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將“注冊真實信息”改為“注冊真實、準確信息”,明確“命名和編碼”的編制原則和標準。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以及設置入海排污口未備案、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監控的,應當查明責任主體責任”表述,采納了綠會法工委“增加相應違法排污情形”的建議,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表述,代替了《征求意見稿》中“依法嚴厲查處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借雨排污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行為”的表述。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有關單位,并督促跟蹤問題整改”的表述,采納了綠會法工委對《征求意見稿》中的原表述改為“并向……通報有關情況”的建議。
文/王敏娜
審/Yang
排版/angel
本文來自“中國綠發會”微信公眾號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