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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1900萬理財剩34塊,銀行真無辜嗎?
浙江的葉女士將1900余萬元存入銀行借記卡,交由銀行理財經理葉國強理財,5年后僅剩34塊多。葉國強因詐騙獲刑15年,但葉女士1900萬元的損失卻無人補償。她將開戶銀行農行浙江青田支行起訴至法院。然而經過法院兩審,葉女士均敗訴。她提出再審申請,1月22日,浙江省高院進行了再審聽證。該案是否再審目前仍懸而未決。
從法院二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看,已將銀行與案件“完美切割”。比如,“認定葉女士與葉國強之間具有委托代理關系”,“銀行的轉、取款服務只是葉國強使用資金的途徑,葉女士的損失是由于葉國強將資金購買高風險的股票期貨所致,銀行的違規操作與葉女士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系”。按照這種說法,葉國強就是“一人做事一人當”,他所在的銀行成了委屈的“路人甲”,甚至連被認定的“違規操作”,也不用承擔什么責任。
如果是一起普通的詐騙案件,僅是發生在葉女士和葉國強之間的侵權糾紛,司法的板子的確不應打到銀行身上。但關鍵是,葉國強的身份是銀行員工。葉女士的丈夫胡某之所以將銀行卡與密碼交給葉國強,與對方職務身份的“背書”不無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銀行方面也可以抗辯:葉國強雖有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但卻超越職權,理財不屬于“執行任務”。但這同樣有個問題:作為外人,何以知曉從事這項服務的銀行員工并沒有相應權限?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我國民事法律上建立了表見代理制度。根據《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也就是說,葉國強代替葉女士方面進行理財,所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當歸于銀行,銀行不能以員工自作主張、超越職責范圍、自己并不知情等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
更何況,銀行自身還有不少過錯,法律責任卻未在司法判決中體現。葉女士稱,“自己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也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賬或者取現,自己本人也從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務”,銀行開戶、轉賬和取現,都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為何一個員工能如此輕松地搞定?如果該銀行并不開展葉國強所說的理財業務,或者說資金不能購買高風險的股票期貨,為什么顧客對這些關鍵信息全然蒙在鼓里?倘若在違規轉賬等苗頭發生時,銀行即察覺并制止和報案,還會讓儲戶蒙受如此重大的損失嗎?
其實,儲戶理財受損并非個案。2015年10月份,浙江10余名儲戶陸續拿著存款單到山東濱州市某農村信用合作社取款,銀行方面卻告知他們,存款早在一年前被人秘密取走,“存款單是假的”,涉案金額高達6000余萬元。又如,農行石家莊某支行客戶經理李某,以秘密調包U盾騙取他人銀行卡信息資料的方式,共轉走6名被害人693萬元。在這些詐騙案件的背后,是滋生蔓延的金融亂象,也是銀行監管職能的缺位。
遏制和防范金融亂象,司法正義至關重要。儲戶的法律責任是什么,銀行的法律責任在哪里,都應當依法厘清。如果任由天平一邊傾斜,受害者獨自忍受,過錯者權作觀火,監管漏洞不及時堵住,類似“1900萬理財剩34塊”的亂象,恐怕還得持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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