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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公證遺囑,能否直接辦理房產過戶?
在房產繼承的法律咨詢中,“父母的房子給我立了公證遺囑,可以直接去交易中心辦理過戶嗎?” 這一問題頻繁出現。答案明確為不能。
現實中,很多人存在誤解,認為有公證遺囑就可辦理房屋過戶,實則不然。首先,房產登記部門難以確認公證遺囑的真實性。其次,可能存在多份公證遺囑。再者,《民法典》實施后,遺囑效力規則改變,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一旦存在爭議,房產登記部門無法作出準確判斷。所以,即便持有公證遺囑,也不能僅憑此辦理過戶。
那么,究竟憑借什么文件才能在房屋交易中心辦理過戶呢?房屋交易中心通常只認可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 / 調解書》。若各繼承人間無爭議且材料齊全,去公證處辦理 “繼承公證” 是較為快速且成本低的方式。但實際情況中,各繼承人間存在矛盾不愿配合,或者因材料缺失無法提供而被公證處拒收的情況時有發生。此時,在繼承公證無法進行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
關于房產繼承糾紛的管轄法院包括:主要遺產(即該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以及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住所地人民法院。而原被告的范圍是被繼承人的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意的作為原告,反對的作為被告。
起訴時,一般需提交以下材料:當事人身份證明、關系證明(原被告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者戶籍注銷證明(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具)、被繼承房產的相關信息(房產證、產調信息、有無抵押的證明等)以及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
綜上所述,公證遺囑不能直接用于辦理房產過戶。房產繼承通常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或者進行繼承訴訟,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判斷,選擇最為合適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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