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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三角市監部門聯合出臺意見,對過度查封、扣押明確說“不”
長三角地區三省一市市監部門對過度查封、扣押明確說“不”。10月14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會同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事項清單》),旨在更好保護經營主體財產權利,激發市場經營主體活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14日從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獲悉,兩個文件將于12 月1日起實施。
行政機關執法中往往會依法對涉案物品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以防證據損毀、危害發生或危險擴大。主要體現為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這些措施雖是暫時性控制,但仍可能對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帶來一些影響。
“如何在保障監管到位的同時,減少對經營主體帶來的傷害,提供一個更寬松、更有安全感的生產經營環境?這是我們在執法過程中所考慮的。”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今年以來,該省市場監管局聯合滬蘇皖市場監管局共同研究,著重考慮行政強制措施是否符合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最小侵害性原則,探索在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選擇對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最小的手段,對符合涉嫌違法行為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等情況的,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據介紹,《指導意見》借鑒吸收了長三角地區三省一市的優秀做法,統一制定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相關制度,從嚴把握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將6種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過指導意見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是推進市場監管領域長三角一體化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
《事項清單》以清單的形式規定在食品監管、廣告監管、市場主體監管、知識產權監管、產品質量監管、藥品化妝品監管6個業務領域的22個情形中,對不存在證據損毀、危害發生或危險擴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同時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清單,符合《指導意見》規定情形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例如,執法人員在執法中發現,一家公司在自家的公眾號上發布了“某某商品全國最佳”的廣告用語,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該公司在接受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社會危害后果,經綜合研判不存在證據損毀的情形,執法人員決定不實施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相關人士表示,《指導意見》為長三角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提供了統一規范、細化可操作的執法指引,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給,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領作用。《事項清單》既可以有效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也降低了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對監管活動、企業利益、市場秩序都是一種正向牽引。隨著《事項清單》的發布,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已制定發布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強制“四張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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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6種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涉案財物、生產經營工具、設備等除外:
(一)違法行為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
(二)涉案的生產經營工具、設備,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
(三)涉案的原料、輔料、農業投入品、添加劑、包裝物、食品相關產品,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符合強制性標準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
(四)涉案的合同、票據、賬簿、憑證等資料,執法人員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過影印、復印等方式能夠及時有效固定證據的;
(五)涉案的生產經營工具、設備、設施、場所,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會對相關區域生產生活必需物資供給產生重大影響,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
(六)符合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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