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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濱海新區:在北京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在職職工,可在“濱城”購房落戶
10月10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發布關于對《濱海新區戶籍制度實施細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進一步放寬外來人口在濱海新區落戶限制。

《濱海新區戶籍制度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高校畢業生和在校生在“濱城”落戶,即戶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職及以上院校集體戶的在校生、畢業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可在濱海新區落戶。
鼓勵新區產業工人在“濱城”落戶,申請條件為在濱海新區登記并正常經營的企業工作,企業正常連續為其在新區范圍內繳納社會保險滿6個月(同期外省市6個月無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由個人和現工作企業共同提出申請,可在濱海新區落戶。其中,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下的直接落戶(不得注冊高中及以下學籍),超過35周歲的須在濱海新區有合法產權住房。
經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或各開發區管委會認定的符合濱海新區產業布局的引領型企事業單位,該單位在新區落地后,允許在該單位工作滿6個月的在職職工,具備在濱海新區繳納社會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辦理單位就業登記等條件之一,即可申請在濱海新區落戶。
鼓勵津外整體遷來企事業單位職工、規模型企業職工在“濱城”落戶。經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或各開發區管委會集體研究認定并簽訂協議的津外整體遷來企事業單位,支持隨單位遷來的已在該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在職職工在濱海新區人才集體戶落戶。
津外規模型企業與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或各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在濱海新區產業投資建設協議,并有效實施的,該單位在職職工可在濱海新區本人或配偶合法產權住房申請落戶。
鼓勵促進京津同城化發展的準市民在“濱城”落戶。持濱海新區有效居住證滿2年(近1年在津正常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且同期外省市1年無社會保險繳納記錄)、且在濱海新區有合法產權住房的申請人(不得注冊高中及以下學籍),支持其落戶濱海新區合法產權住房。《濱海新區戶籍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優化調整實施后,合法產權住房須為在濱海新區購置的新建商品房。
在北京市工作且累計在京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不含補繳),40周歲以下的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在職職工,本人或配偶在濱海新區購置單套9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的,可以申請在合法產權住房落戶。
鼓勵在“濱城”創業的企業原始法定代表人落戶。在濱海新區創業的企業原始法定代表人(不得注冊高中及以下學籍;在外省市同期1年無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元以上,且該企業聘用5名以上就業人員(企業為其正常連續繳納1年社會保險費且同期無異地社會保險費繳納),支持其落戶濱海新區合法產權住房或人才市場集體戶。
此外,濱海新區鼓勵為“濱城”貢獻者落戶。在濱海新區工作、生活的外省市人員,獲得濱海新區區級及以上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技能大師、三八紅旗手、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可申請在濱海新區合法產權住房、單位集體戶或人才市場集體戶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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