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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建群方式搶紅包進行賭博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
01 基本案情

(圖片來源網絡)
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江某、張某、聶某、馬某與同案犯王某等人結伙,通過每日新建微信賭博群,組織他人以搶微信紅包金額來計算點數比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從莊家賭資及從贏家中每局抽頭獲利。被告人江某等人冒充賭客在賭博群中引誘他人參與賭博,每天參賭人員高達數百人,本案案發時涉案賭資累計2000萬元以上,各被告人均從中非法獲利。
02 法院審理

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建立、運營微信賭博群,組織他人賭博,無論是人員規模、公開程度、獲利途徑和方式、專業化程度,都與網絡賭博中的開設賭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江某等人涉案賭資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對各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
03 法官說法
微信作為溝通交流的通信軟件,其自帶的聊天建群及紅包、轉賬支付功能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一些不法分子將線下賭場開到線上,利用微信建群、搶紅包等方式邀約人員進行賭博,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廣大網民一定要擦亮眼睛,切勿圖一時刺激或利益參與任何形式的網上賭博,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切莫心存僥幸,否則鋃鐺入獄,悔之晚矣。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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