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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統計造假,國法不容

9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統計法》的決定。此次《統計法》修改主要圍繞強化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責任、加強統計監督、提高統計科學性等方面,特別強調對統計造假的依法治理。
這次的《統計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夯實統計監督的基本職能,對統計造假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予以強化,補齊了法律制度的短板。
之前統計工作中,存在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屢禁不止等突出問題。在個別地方統計數據被“任人打扮”:粉飾數據,拼湊數據,“無中生有”,“紙上出成績,成績出干部”,這些失真的統計數據直接服務于個別領導干部的扭曲政績觀,群眾的直觀感受就是,個別統計數據“水分大”“問題多”,嚴重偏離日常生活的“體感”。這些造假的數據一旦被用于經濟、社會工作決策,危害甚大。
2018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去年11月至12月,國家統計局向6個省份反饋專項統計督察意見,指出部分地方在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建議。去年12月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統計造假”納入違反黨的工作紀律有關條款,釋放了全面從嚴治黨越來越嚴、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
統計造假是統計領域最大的腐敗,會干擾甚至誤導宏觀決策,違背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和求真務實工作作風,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
這一次《統計法》的修改,扭住了“責任制”這個牛鼻子,以防范統計造假,強化了領導干部責任,“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明確將“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特別是,在原有法律明確禁止領導干部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基礎上,進一步要求“不得暗示、引導下級單位或者統計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并且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如領導干部存在前述統計造假行為的,可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明示造假,暗示編造,授意粉飾,強令篡改……對統計數據“上下其手”,都是違法。總之,只要領導干部不正當地干預統計工作,導致統計數據失真,就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法律為統計工作保駕護航,防范外力的不正當干擾,以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統計法》的修改,加強了統計監督,加大了法律責任追究力度,以法律的力量解決統計造假的積弊痼疾。新法將黨中央決策部署上升為法律規定,做到了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堅決遏制“數字上的腐敗”。統計造假,國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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