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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退房兩小時被收半天房費,一律師認為是霸王條款起訴獲勝
延遲退房2個小時,酒店要加收半天房費。認為這是“霸王條款”,河南鼎厚律所事務所律師黃文得將一酒店告上法庭。8月30日,黃文得收到甘肅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書,該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酒店退還黃文得房費224元(注:兩間房的半天房費共268元,隴南法院認定酒店只能按每天24個小時,收取延遲退房2個小時的房費44元)。
隴南市中院8月22日作出的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月10日13時52分左右,黃文得與朋友二人前往景云嶺酒店公司住宿。到酒店后,選定了每日268元的房間,黃文得的朋友預付了兩間房屋房費及押金共計800元。1月11日15時后,黃文得及其朋友辦理退房時與景云嶺酒店公司前臺工作人員因“延遲退房加收半天房費”發生爭執,16時24分左右時,黃文得按照景云嶺酒店公司工作人員的要求補交了4元房費,景云嶺酒店公司開具發票一張,載明購買方名稱為黃文得,銷售方名稱為景云嶺酒店公司,價稅合計804元。
認為“延遲退房2小時被收半天房費”不合理,黃文得提起訴訟,一審敗訴。
隴南市中院判決書指出,該案爭議焦點是黃文得主張收費票據上載明14時至18時退房加收半天房費是否屬于格式條款,是否有效;景云嶺酒店公司是否已履行告知義務;黃文得主張由景云嶺酒店公司退還已交納房費并賠償3倍房費是否有據,即景云嶺酒店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判決書顯示,景云嶺酒店公司認為公司已在房卡上載明退房時間,且入住次日14時至18時退房加收半天房費系行業慣例,故可認定該內容即該時段退房加收半天房費系景云嶺酒店公司在日常經營中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依照《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第十條“飯店應在前廳顯著位置明示客房價格和住宿時間結算方法,或者確認已將上述信息用適當方式告知客人”的規定,現據景云嶺酒店公司提交的房卡,能認定其向黃文得交付的房卡上僅載明退房時間而無延遲退房后所應承擔義務的具體內容。景云嶺酒店公司主張在酒店前臺擺放的“溫馨提示”牌上已標明延遲退房加收房費的相關內容,但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在黃文得辦理入住手續時該“溫馨提示”牌擺放在酒店前臺,或其工作人員已將“溫馨提示”牌所載內容以適當的方式告知黃文得,故此,不能證明在案涉合同訂立時景云嶺酒店公司已前述時段退房加收半天房費與黃文得協商一致。
判決書顯示,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規定,應認定景云嶺酒店公司向黃文得出具的收費票據上所載明延遲退房加收半天房費屬于格式條款且無效,故景云嶺酒店公司收取黃文得兩間房屋各半天房費共計268元沒有依據。黃文得認為,在雙方不能就違約責任達成一致意見時,按照全天24時房費268元,延遲2小時承擔約22元違約金,因景云嶺酒店公司在訴訟中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延遲退房行為給其造成實際損失的金額,故由黃文得以房費為標準,按實際占用酒店房屋的時間承擔每間房的房費22元也較為公平,亦能填補景云嶺酒店公司的損失。據上,景云嶺酒店公司應退還黃文得多收的房費224元。景云嶺酒店公司主張14時-18時之間退房加收半天房費屬行業慣例系以未修訂的《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為據,因該規范已在2009年修訂后刪除該內容,且《規范》對住宿時間結算辦法已明確要明示或告知,故景云嶺酒店公司以行業慣例抗辯且非格式條款并有效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判決書認定,景云嶺酒店公司系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經營范圍包括住宿服務、餐飲服務等,而“兩當國際大酒店”是景云嶺酒店公司對自己經營場所確定的名稱,且從名稱上看也未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景云嶺酒店公司主觀上亦無欺詐的故意,經營主體的名稱與其經營場所的名稱不一致并不會影響其所提供的服務。兩當縣公安局已出具《說明》證實對兩當國際大酒店經營主體的特種行業許可作了名稱變更備案登記,故黃文得主張景云嶺酒店公司存在欺詐所持理由均不能成立。對“退一賠三”的主張不予支持。
據此,隴南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由甘肅景云嶺酒店有限公司退還黃文得房費224元;三、駁回黃文得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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