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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傷害案的辯護 丨藍天彬律師
傍晚,李洋(化名)和朋友裴坤(化名)下班回家,見到一個陌生男人,渾身酒氣,對著李洋母親罵罵咧咧。
李洋上前勸阻,陌生男人轉身不停辱罵李洋。李洋、裴坤年輕氣盛,馬上回擊。雙方由口角升級為肢體沖突。
陌生男人仰面倒地,被送往醫院搶救,昏迷一個月才醒來。傷情鑒定為重傷二級。
這個陌生男人,蕭夏民(化名),是李洋母親的前夫,和李洋沒有血緣關系,李洋從未見過。陌生男人和李洋母親已經三十年沒聯系,不知為何突然到來,引發一場案件。
李洋和裴坤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我和同事韓磊律師接受李洋母親委托,為李洋辯護。
自動投案,爭取認定自首
我和韓磊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李洋,通過一問一答,挖掘辯護點。
我問:你是怎么到案的?
李洋答:周邊人已經打 110 了。這時候,一個穿連衣裙的中年婦女就推我到旁邊說,這事情讓你媽處理。我說,我打了人,我不能走。然后 120 和 110 都來了。
我告訴李洋,案發后,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警方前來處理,屬于自動投案。投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因此,如何到案要記錄,方便認定為自首。
我接著詳細詢問事情的前因后果和過程。
我問:是誰先動手的?
李洋答:對方那個男的先罵我,還朝我右胸打了一拳,然后我和裴坤也打他了。我打人是不對,但是當時我真的忍不了,對方罵得太難聽了。
會見過后,我們跟著李洋母親,去醫院探望傷者蕭夏民。
此后,我們和公安機關溝通李洋系自首,愿意支付醫療費,賠償被害人,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申請對李洋取保候審。但公安機關考慮被害人仍在昏迷,不同意取保候審。
傷情為重傷二級,申請重新鑒定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們重點關注傷情鑒定書,發現問題重重,遂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
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意見為,蕭夏民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目前已達重傷二級。辯護人認為該傷情鑒定書程序違法違規,鑒定意見與事實不符,應當重新鑒定,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在傷情尚未穩定的情況下鑒定為重傷二級,程序違規,結論或與事實不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醫生診斷蕭夏民為重型顱腦損傷、右額顳部硬膜下出血、右額顳葉腦挫裂傷、腦氙,屬于疑難、復雜的損傷,屬于組織器官的損傷,應當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或者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在案發后9日,在傷情尚未穩定的情況下,即出具鑒定書,違反相關規定,結論或與事實不符。
二、被害人不再昏迷,已能自主行動,正在積極康復,應重新鑒定傷情。
三、該鑒定書亦表示,因傷后時間短,需繼續治療、休養,待臨床治療終結后再行檢驗鑒定。
認定自首、從犯、被害人有過錯
案件移送檢察院,我們和檢察官溝通,遞交法律意見書,認為李洋系自首,系從犯,賠償被害人,被害人有過錯。辦案檢察官采納我們的意見。
一、李洋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
李洋在案發后,明知其母親及多名現場目擊者撥打110或120,仍在現場等待警方前來處理,屬于自動投案。
歸案后,李洋雖在第一次訊問時出于朋友義氣,未交代裴坤參與打架事宜。但李洋很快認識到不僅要供述自身行為,還應當供述同案犯行為,在第二次訊問時主動交代裴坤參與打架,其仍屬于如實供述。因此李洋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李洋已反省自身行為,讓家人積極籌措醫療費,賠償被害人。其父母多方借款,已代為支付醫療費十四萬余元。
二、李洋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監控視頻、行車記錄儀和證人證言以及裴坤、李洋供述顯示,李洋、裴坤和被害人蕭夏民發生揪打行為,被害人倒地的關鍵一腳是裴坤踢的。李洋對蕭夏民面部搗了幾拳,身體踢了幾腳。裴坤對蕭夏民拳打腳踢,后裴坤一個鞭腿踢到蕭夏民右側腮幫子,致其仰面倒地、后腦著地。裴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李洋起次要作用,李洋系從犯。
三、李洋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據李洋陳述,其和被害人并無積怨,被害人的“無賴行為”,讓他臨時產生“打他幾下”的想法。且李洋未使用工具擊打被害人。李洋有輕傷害的故意,而無重傷害的故意,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四、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激化矛盾致發生故意傷害案。
被害人已和李洋母親離婚三十年,卻在醉酒后上門滋擾。李洋母親勸其酒醒后再來,被害人仍執意不走,并開始叫罵。此后,李洋至少五次將其推出門外,希望控制事態發展。但被害人仍反復進門,無端辱罵李洋及其母親,并抓住李洋的雙手,進行威脅。被害人還首先動手,拳打李洋右胸,李洋隨后反擊。因此,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激化矛盾致發生故意傷害案。
兩次開庭,激辯傷情鑒定書
開庭前后,我們和被害人家屬多次溝通刑事諒解書事宜,但被害人家屬和李洋家人分歧較大,后被害人家屬沒有出具諒解書。
開庭前,我們和檢察官達成多項共識,但關于傷情鑒定書問題,一直沒有解決。
開庭時,我重點提出,第一份傷情鑒定書程序違法違規,鑒定意見與事實不符,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后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第二份傷情鑒定書,鑒定意見為重傷二級。重新作出的第二份傷情鑒定書仍然程序違規,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理由如下: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本案中,第一份傷情鑒定書和第二份傷情鑒定書的鑒定人,均包括主檢法醫師劉某。顯然,這與上述規定相悖。
◇2、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員是否有合法的資質證書存疑。鑒定書后面沒有附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資質證書,無法確認資質證書是否齊備,無法確認資質證書是否由省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無法確認資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經過年檢,無法確認鑒定事項是否屬于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準許鑒定范圍內。
◇3、被害人蕭夏民傷情與李洋、裴坤行為的因果關系存疑。李洋在被害人蕭夏民不斷辱罵其本人及母親的情況下,在被害人先動手的情況下,被激怒進而拳打被害人。李洋的朋友裴坤參與打架。被害人摔倒在地,坐起來吐痰。當晚,時隔五個小時,被害人才陷入昏迷。李洋、裴坤行為與被害人蕭夏民傷情的因果關系存疑。
當晚,被害人蕭夏民被送往市中醫院。中醫院擬在全麻下進行手術治療,但被害人家屬要求轉到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中醫院醫生匯報上級后,簽字同意轉院,并告知轉院過程中被害人有心跳停止的可能。被害人因家屬行為,可能耽擱一段治療時間,造成一定影響。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害人是否構成重傷二級存疑。
因為傷情鑒定書的問題,法院又進行第二次開庭,讓鑒定人出庭。
最終,法院判決,李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李洋對結果能接受,比他預想的要好,沒有提起上訴。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法治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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