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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后不批準逮捕丨藍天彬律師
詹富(化名)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從廈門一路北上,直達Z市。
我接受委托后,前往會見。Z市是個千年古城,曾經極度繁華,今時不復往昔,卻也安靜閑適。
申請取保候審未遂
疫情期間,詹富先是被監視居住,再轉為刑事拘留。
會見時,詹富狀態低落。隨著我們交流的深入,他的情緒逐漸緩和。我初步判斷不構成詐騙罪。
會見過后,我和辦案民警溝通。民警態度客氣。民警說,疫情期間,許多人待在家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密集爆發。我說,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是職責所系,同時刑事案件也要嚴把證據關口,證據不足的案件,不能輕易移送。
我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后,公安機關沒有同意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第三十天,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詹富。
和檢察院溝通后不批捕
我撰寫《關于建議對詹富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向檢察院遞交,并和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
一、詹富不構成詐騙罪,符合“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條件。
(一)詹富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沒有實施詐騙行為。
據詹富陳述,2020年三月以來,詹富主要跟隨孟秀(化名)做兌換人民幣和港幣的生意。在澳門地區,一些內地游客去娛樂消費的時候,發現港幣不夠用,就找到孟秀,希望用人民幣兌換港幣。于是,孟秀讓詹富先取出自有的人民幣,在某口岸兌換港幣,由他人再匯給孟秀,孟秀再把港幣“賣給”別人,別人再把人民幣轉到詹富內地賬戶上。
這種商業模式,賺取的就是匯率中間差價。詹富接受孟秀的安排,簡單地進行兌換港幣事宜,孟秀從來沒和他說過錢的來源,詹富也沒有深入思考錢的來源。詹富主觀上認為兌換港幣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
至于郭萍(化名)被電信詐騙百萬元一事,詹富被刑事拘留之后才得知郭萍把錢款轉入詹富的銀行賬戶上。詹富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沒有參與詐騙犯罪的策劃或實施,此前完全不知道郭萍被詐騙的情況。詹富分多張銀行卡多批次取款,換成港幣,是因為銀行傍晚下班后,他在ATM機上取款,一張銀行卡在ATM機上只能取幾萬元,他不得不分成多張銀行卡取款,進行港幣兌換,與詐騙無關。
(二)詹富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沒有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
詹富如果知道取款、兌換港幣行為是詐騙,他不會去做。這是得不償失的事情。詹富認為自己是正常完成孟秀安排的任務。詹富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沒有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詐騙罪。
詹富沒有詐騙犯罪的意思聯絡和實施行為。即使郭萍被電信詐騙,到詹富去兌換港幣的時候,這種詐騙犯罪已經完成,與詹富無關,詹富可能只是無意中被一些人利用了,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認為,目前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該詐騙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詹富實施的,詹富不構成詐騙罪,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一)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至于詹富是否可能涉嫌較輕的罪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也要慎重審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該財物是或可能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進而加以掩飾、隱瞞。而本案中,詹富并不明知該財物系犯罪所得,不能輕易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二、詹富不符合應當逮捕的條件,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有五種情形應當予以逮捕,而詹富并不符合該五種情形。詹富保證不會實施新的犯罪;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保證不會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不可能對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不可能自殺或者逃跑。詹富人身危險性較低,沒有羈押的必要,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其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檢察官一邊翻閱我的法律意見書,一邊聽取我的觀點。我說,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宜認定為詐騙罪,建議不要帶病批捕。檢察官說,會認真審查、慎重考慮。
檢察院審查逮捕有七天時間,第七天,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當天,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釋放詹富。一年后,詹富解保。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法治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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