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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團伙通過虛假手段騙取出口退稅超2600萬,11人獲刑
犯罪團伙以正規(guī)經營公司為幌子,通過買單賣單、虛構貨物出口、虛假結匯等手段騙取出口退稅2600余萬元,11人被判刑。
近日,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fā)布了“依法懲治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典型案例”,《黃某鵬等人騙取出口退稅,非法經營,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案》入選。
案情顯示,2017年3月,被告人黃某鵬與邱某富、邱某財、劉某等人合謀,以正規(guī)經營公司為幌子,通過買單賣單、虛構貨物出口、虛假結匯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通過共同控制X公司等“殼”公司的經營權,將市場上有實際出口業(yè)務但沒有退稅資格的外貿單轉換成上述“殼”公司的出口外貿單,然后通過購買虛假的報關單、虛假的進項發(fā)票和非法結匯的手段,以上述“殼”公司的名義申請出口退稅,騙取出口退稅共計人民幣2600余萬元。
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黃某鵬伙同邱某財等人通過QQ、微信等形式聯系外貿客戶,以較高匯率吸引外貿客戶將外幣匯入黃某鵬等人在境外開設的公司對公賬戶中,使用黃某鵬控制的境內個人賬戶將對應的人民幣轉賬給外貿客戶,經審計,被告人黃某鵬等人以上述方法買賣外匯共計折合人民幣1.12億余元。
2015年11月開始,S公司在接受部分需要“買單報關”(即客戶有出口需求但沒有出口經營權)外貿客戶委托報關出口的過程中,獲得大量真實的出口報關資料。黃某鵬為牟取非法利益,與陸某杰合謀買賣報關單牟利。黃某鵬控制的S公司將真實的報關資料(包括貨物柜號、裝箱單、訂艙單等)出售給陸某杰控制的報關公司。
陸某杰將上述報關資料套用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單位名稱,向海關申報取得海關簽發(fā)的報關單,然后將報關單賣給上述報關單上的申報經營單位牟利。之后,陸某杰按約定,以每份2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價格,向黃某鵬控制的S公司支付費用。經審計,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黃某鵬指使余某玲買賣報關單共計83份。此外,黃某鵬在經營過程中,為了方便報關業(yè)務,私刻偽造了“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公章1枚。
最高檢介紹,2019年7月31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以黃某鵬等15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非法經營罪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
2020年3月17日,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經營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對黃某鵬等11人提起公訴;同日對起次要作用的受雇普通員工葉某玲等3人相對不起訴,對湯某芳存疑不起訴;2021年4月22日又補充起訴了黃某鵬等6人騙取出口退稅的部分犯罪事實。
2022年3月15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經營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黃某鵬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七百二十三萬元;以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邱某財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年,并處罰金六百一十二萬元、三百零八萬元;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邱某富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被告人余某玲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余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宣判后,黃某鵬、邱某財、邱某富等6人上訴,2023年7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表示,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呈現出犯罪鏈條長,涉及多個環(huán)節(jié)違法犯罪行為的特征,辦理此類案件要注意查實相關人員在買賣關單、非法購匯、配貨配票等環(huán)節(jié),是否涉嫌其他犯罪,依法準確認定罪名罪數,對于騙取出口退稅的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數罪并罰。
本案中,犯罪團伙開展非法兌換外匯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一開始并非是為了騙取出口退稅,而是直接從中牟利,在案證據證實,指控的兌換外匯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均未與涉案公司虛假出口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活動重合,不屬于牽連犯,分別獨立構成非法經營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應當數罪并罰。
此外,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涉案人員眾多,司法機關在辦案中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完善證據,查清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從而準確區(qū)分主從犯,根據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類處理,嚴厲打擊罪行嚴重的主犯,從寬處理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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