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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商丘梁園區法院:“幫”人終害己,警惕“幫信”罪
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過程中,銀行卡作為接收和轉出被騙資金的中轉站,就成為了一個重要的作案工具,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小心淪為犯罪“工具人”法院又會怎么判呢?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花某在明知他人將銀行卡用于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將自己實名注冊的四張銀行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四張銀行卡共計單向轉賬資金290萬余元,被告人花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2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花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系坦白,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花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幫信罪最常見的形式就是幫助犯罪團伙非法買賣手機卡、銀行卡,然后提供轉賬、提取現金等服務。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強法律意識,不參與、不支持任何形式的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切勿因人情關系、貪圖小利等原因,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等提供給他人使用,成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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