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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規定:嚴禁學校以家委會、班委等名義強制違規收費

近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官網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嚴禁學校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返還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費標準;嚴禁以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班委、第三方服務機構合作方等名義強制或變相強制違規收費。
上述《通知》由廣東省發改委8月14日對外公布,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明確,廣東省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區分公辦義務教育、民辦義務教育、公辦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實行分類管理;收費項目統一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
《通知》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應堅持體現教育公益屬性,依法依規嚴格核定收費標準。嚴禁以贊助費、捐款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在相同住宿條件下,學校住宿費標準應保持一致,住宿條件未發生明顯改善的,不得調高住宿費標準。只提供午間住宿的宿舍,收費標準應明顯低于全寄宿收費標準。
在規范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嚴格遵守教育收費紀律,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對學校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管理規定,不得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應免費提供服務的項目、國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和違反規定提高收費標準。
《通知》規定,嚴禁學校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返還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費標準。嚴禁以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班委、第三方服務機構合作方等名義強制或變相強制違規收費。嚴禁向學生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在軍訓期間(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學工學農)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訂購《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各種教輔書(含相關軟件、平板電腦、課程資源等)、學具、報刊雜志,不得收取講義費、試卷費、押金和其他任何費用。
學校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學任務之外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后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愿和非營利性原則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不得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創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適當予以減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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