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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65萬租服務器“挖礦”被騙,法院:合同無效,被告退款162萬
8月16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法院發布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一起涉及虛擬貨幣“挖礦”的案件引發關注。
據介紹,原告羅某與被告湖南某公司分別于2021年5月7日、5月8日、5月18日簽訂三份《服務器設備及軟件系統代購服務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公司為羅某提供服務器5臺,采購總價合計165萬元;被告公司承諾“挖礦”收益不低于全網平均水平,如因技術問題造成罰幣,由公司承擔相應損失。合同簽訂后,羅某按合同要求將165萬元分期打給被告湖南某公司的實際所有者范某。后范某及其公司一直未向羅某交付服務器設備及軟件系統,也未獲得范某及其公司承諾的任何投資收益。羅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被告公司因向案外人公司租用機柜花費6萬元,考慮到雙方對案涉合同的無效均有過錯,故而該損失應由雙方各承擔3萬元。被告湖南某公司已收取原告165萬元,應當向原告返還162萬元;被告范某對其名下湖南某公司承擔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駁回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長沙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長沙中院評析,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是指通過專用挖礦設備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強調“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代購服務合同,系通過購買“挖礦機”并委托運行,獲取虛擬貨幣而獲利,此類活動影響國家的環境保護、金融安全等社會基本秩序,違背了公序良俗,不符合新質生產力要求,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角度應當予以否定評價,案涉合同無效。本案通過司法裁判對高能耗高排放項目亮出司法“紅牌”,提醒大家投資有道,并呼吁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綠色低碳生活方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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