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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龍有人無證開展口腔診療,被罰十萬、沒收違法所得1800元
日前,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云南省大理州云龍縣衛生監督所獲悉,在該縣打擊非法行醫“百日行動”典型案例中,彭某某在居民樓房間內無證開展口腔診療被現場發現,云龍縣衛生監督所決定對其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800元。
據介紹,6月15日接到云龍縣某某鄉衛生監督協管站上報線索“彭某某在非法從事牙科診療”,7月7日云龍縣衛生監督所衛生監督員前往某某鄉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在居民樓房間內有一名人員正在為患者開展口腔診療活動,現場未能出示《營業執照》《診所備案憑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
經初步審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云龍縣衛生監督所依法立案查處。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云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的規定,決定予以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800元,沒收藥品器械的行政處罰。
云龍縣衛生監督所稱,無證行醫是指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未取得或非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證》的單位或個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者已經辦理注銷登記,繼續開展診療活動的;
(四)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延續以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延續或者不批準延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開展診療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無證行醫行為。
云龍縣衛生監督所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于上述處罰,該涉事診所是否申請行政復議一事,澎湃新聞8月12日上午致電云龍縣衛生監督所了解情況,一名工作人員先稱此事涉及個人隱私,暫時無法透露,后又表示行政復議是去上一級部門申請,具體情況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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