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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醫院摔倒后去世,兒女要求醫院賠償50余萬,法院這么判
年近八旬的陳阿婆行動不便,為了讓她得到更好的照顧,兒女決定將陳阿婆送進醫院接受專業護理服務。沒想到,陳阿婆在醫院摔倒后搶救無效身亡。這讓兒女無法接受,將醫院告上了法庭。那么,醫院要不要承擔責任呢?
2022年09月21日,這起案件在閔行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陳阿婆的兒女認為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陳阿婆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50多萬元。

然而,在醫院看來,自己已經盡到了所有的義務,并沒有過錯。被告律師強調,不是設施設備不合格,或者有安全隱患導致的摔倒,也沒有貽誤時間和不予救治,及時轉到華山醫院,是原告自行對老人進行插管搶救。
那么,在陳阿婆身上發生了什么呢?
骨折后,老人入住護理醫院
原來,在2020年3月,當時78歲的陳阿婆意外摔跤導致骨折,由于年事已高,醫生建議保守治療,所以,陳阿婆的孩子將她送去了事發的醫院,接受專業的護理服務。

陳阿婆在住入醫院前,除了骨折外,還有不少基礎疾病:腦梗塞、高血壓(18年病史)、極高危二型糖尿?。?5年病史)、左腎切除等。

入院時,醫院也對陳阿婆進行了老年人能力評估,護理等級為2級,診療計劃為“給予康復治療,加強肢體功能鍛煉”。

突然摔倒,不幸去世
本以為陳阿婆能得到更好的照顧,沒想到,2021年12月29日一早,意外發生了。陳阿婆的兒女接到醫院電話,說陳阿婆摔倒了。家屬趕到醫院后,發現陳阿婆狀況不好,打了120急救電話。
陳阿婆的兒子馮先生表示:“我自己叫120到華山醫院去搶救了,后來當天下午就去世了?!?/p>
為何摔倒?誰的責任?
醫學證明書上載明為“重型顱腦損傷”,摔倒導致了顱腦損傷。陳阿婆的兒女覺得,這完全是醫院沒有照顧好陳阿婆,她才會摔跤的,而且在子女到醫院前,醫院甚至都沒有對陳阿婆進行治療,這讓他們很憤怒。
但是醫院認為,老人摔跤屬于意外,并不是發生了事故,就一定有責任方的。

醫院強調,陳阿婆入住醫院,其實并不是入院治療,而是進入醫院進行護理,由護理人員照料生活起居。原告給陳阿婆選擇的是一對多的護理服務,不是24小時專人照顧。

那么,陳阿婆的摔倒,是不是護工照顧不周到呢?
醫院表示,即便是護工工作疏漏,這也不是自己的責任,應該把提供護工服務的公司一起作為被告。據了解,事發后,護理公司已經給了原告3萬元用于處理陳阿婆的后事。
因為事發地處于監控死角,第二次開庭,多名證人出庭作證,還原陳阿婆摔倒時的情況。
護工小趙表示,當天陳阿婆是在她為老人洗漱完畢后,去上廁所的時候摔跤的。

發現陳阿婆摔倒后,小趙馬上呼叫值班護士。當天的值班護士是小徐,小徐趕到后,對陳阿婆進行了檢查。當時陳阿婆意識清楚,也沒表現出有哪里不舒服的癥狀,護工小趙于是離開病房,給其他老人拿早飯去了。
半小時以后,陳阿婆突然出現了嘔吐的癥狀,醫院安排了腦部檢查,沒想到CT顯示腦出血了。

隨后,醫院通知了老人家屬,家屬趕到后,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此時,已經是上午8:50左右,陳阿婆的子女因此認為,醫院沒有及時對陳阿婆進行治療。

前兩次開庭,對于事發當天究竟發生了什么,進行了還原,在第三次開庭中,雙方對于醫院方究竟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原告方表示,沒有監控還原事發當時的情況,就是院方沒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醫院則覺得,門口這一段路,恰恰因為涉及到老人的隱私,所以沒有安裝監控。
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和護工簽訂的護理合同是原告為了彌補自身護理能力和護理時間之不足而訂立,視為家屬護理的延伸,與本案所涉及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關,而陳阿婆對自身亦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責任。
法官表示,被告醫院以老年人居多,較一般醫院應盡到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此外,醫院應急處置機制不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能力不足,也應當予以改進。最終,閔行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由被告醫院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上訴。

(原標題為《八旬老人在醫院摔倒后去世 家屬要求賠償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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