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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每日電訊:堅決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開的會議,明確強調要防止和糾正一些地方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一段時間以來,長期掛案、恣意搶案、超期扣押等涉“逐利型執法”議題,屢屢引發熱議。有的地方公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等方式,變相延長對經營主體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限制時間;有的則隨意劃扣企業的凍結資金;有的采取虛構報案人的手法,以求爭奪對企業案件的管轄權,造成執法中的“搶灘”行為……
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是“逐利型執法”的亂象之源。在“逐利型執法”中,其核心問題在于逐利,逐利的沖動讓理應代表公平正義的執法行為淪落為逐利的工具。
有學者指出,實踐中,“逐利型執法”是指執法人員在執法中牟取個人利益,體現為執法人員或官員的個體性腐敗。然而,危害更大的是隱蔽性強且較為復雜的逐利執法,即少數部門或者地方,把部門利益或地方利益作為追逐目標,將執法變成伸向民營企業的“錢耙子”,對政商關系和營商環境造成破壞性打擊。
“逐利型執法”看似只讓個體和經營主體遭遇不公,但其對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破壞無異于殺雞取卵、釜底抽薪。并且,這種破壞性會如漣漪一般擴散,不僅會造成“辦理一起案件,垮掉一個企業,失業一批職工”的惡劣現象,更會讓經營者人人自危、不敢投資、不敢作為,嚴重損傷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
破解“逐利型執法”,七寸在哪?謎底就在謎面上——從執法背后的利益剝離入手。如何讓地方創收與罰沒收入剝離?如何讓執法部門的工作經費與罰沒收入剝離?如何讓執法機關的考核與罰沒收入剝離?如果這些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逐利型執法”難免變相受到“激勵”,難以根治。
公開是最好的除菌劑。執法不能成為個別人或個別部門的生財之道。罰款去哪了?被如何使用?對不少公眾來說,這是一本“隱形賬”“糊涂賬”。只有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才能落實公眾的監督權,也更能體現政府的公正、廉潔和高效,更好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監督是最好的抑菌劑。針對“逐利型執法”多發的案件領域,以及涉及立案門檻、案件管轄、扣押財物范圍等程序性問題,執法機關內部應當形成更持續、深入、有效的審查和監督機制,做到警鐘長鳴。
監督機關也應當更好地利用辦案數據和智能模型的力量,針對執法機關辦案中出現的問題苗頭和群眾舉報,實現智能化預警,快速反應、迅速行動,用“數字正義”破解“逐利型執法”。
種好“梧桐樹”,引來“金鳳凰”。沒有“逐利型執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才是企業賴以更好發展的“梧桐樹”。












- 滦河驻警:😁
- 2024-08-11 ∙ 未知回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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