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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房屋買賣還是贈與?簽合同并過戶后,奶奶將孫女告上法庭
為了避稅,祖孫倆簽訂了“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房屋買賣合同。然而房屋過戶后,奶奶卻拿著合同要求孫女支付房屋轉讓的相應價款。
7月30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上海虹口法院介紹,吳老太和謝女士系祖孫關系。年近九旬的吳老太名下有一套上海市虹口區某處商品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老伴去世多年,膝下兩子,均不在本市工作生活,吳老太在該房長期獨自居住生活。因擔心吳老太獨自生活困難,孫女謝女士經常到吳老太家中照顧其生活起居。
2023年2月,吳老太和謝女士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吳老太將系爭房屋以轉讓價180萬元轉讓給謝女士。簽約后,吳老太和謝女士辦理了房產權利變更登記。
2023年12月,吳老太將謝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謝女士支付相應房屋轉讓價款。審理中,法院依法追加吳老太之子,即謝女士的叔叔謝先生作為本案第三人。
被告謝女士辯稱,第一,兩人之間雖然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雙方真實意思是吳老太將房屋贈予自己。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并沒有約定相應付款時間和方式,且簽完合同辦完過戶手續后,吳老太也未向自己主張過任何房價款。第二,第三人謝先生也與自己達成口頭協議,雙方約定,由謝女士負責贍養吳老太,同意吳老太將房屋贈與謝女士。謝先生還簽了一份《承諾書》,表明放棄系爭房屋的繼承權。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謝先生述稱,吳老太、謝女士及自己雖曾提到處理系爭房屋事宜,但是未達成任何協議。自己簽署的“放棄繼承系爭房屋”的《承諾書》與本案無關。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是房屋買賣,還是房屋贈與。
關于如何認定“房屋買賣行為”實為“房屋贈與行為”。在本案中,盡管雙方已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完成過戶手續,但合同里并未就房款支付、房屋交付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作出約定;此外,在未收到任何房款的情況下,吳老太將房子過戶給謝女士,這不符合交易常識。結合雙方之間的親屬關系、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吳老太子女出具放棄繼承該房屋的《承諾書》以及謝女士承諾承擔贍養吳老太的責任(包括養老送終)的自述,法院認為吳老太的真實意圖是將系爭房屋贈予謝女士,考慮到謝女士稱吳老太進行房屋贈與的目的是由自己負責贍養,故該贈與行為可認定為附義務的贈與。
根據調查,謝女士依舊在正常贍養老人。由于贈與行為并未對吳老太的權益造成損害,且在訴訟過程中謝女士多次保證會履行贍養義務,所以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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