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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境外電詐犯罪手法加速迭代,技術對抗不斷升級
7月26日,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聯合舉行“依法懲治跨境電詐犯罪 守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兩高一部”《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副廳長胡春健 高檢網 圖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副廳長胡春健介紹,從當前辦理案件情況看,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組織呈現新形態,零散、點狀式的獨立詐騙團伙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以“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團。
胡春健表示,這些超大犯罪集團的主要成員往往不直接實施詐騙等犯罪活動,而是通過招募犯罪團伙或成員到其管理控制的建筑物、園區等場所實施犯罪,向實施犯罪的團伙或成員頒發許可證或實施登記管理,要求有關人員未經同意不得進出有關場所,或者派駐武裝安保人員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場所進行看守庇護,甚至對不服從管理或擅自脫離窩點的團伙成員進行毆打體罰等。在犯罪所得方面,有的是按照詐騙等犯罪數額進行抽成,有的是按照具體犯罪集團人數收取“人頭費”,有的按照犯罪場所收取“場地費”,有的混用多種收費標準。
胡春健指出,上述人員實際上是對詐騙等犯罪團伙實施管理、控制,客觀上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管理架構,有相應的管理制度,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符合刑法關于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意見》第4條對犯罪集團認定作了明確,將有利于辦案機關準確認定犯罪集團及其首要分子、其他主犯,為犯罪事實認定和刑事責任追究夯實基礎。
同時,胡春健提到,由于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集團犯罪手法加速迭代翻新,犯罪工具境外化、高度智能化,技術對抗不斷加劇升級,犯罪事實查證難度加大,往往無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體被騙數額,按照傳統思路,詐騙金額難以認定。對此,《意見》第5條作出規定,對于能夠根據相關客觀性證據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比如在相關通訊群組中,犯罪嫌疑人發出的實施詐騙成功的信息或者收款、轉賬、取現的信息,綜合其他證據能夠確定詐騙事實和數額的,可以據此認定犯罪數額。
此外,《意見》第5條第二款還規定了犯罪集團數額的特殊認定方式。“由于有的犯罪集團、犯罪團伙之間存在管理、控制關系,存在抽成分紅或收取費用的情況。有的案件,在難以查證具體詐騙事實、數額時,能夠通過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其他證據,查明抽成、收費的方式、數額,可以據此折算詐騙金額;有的雖不具備折算的條件,但是能夠查明抽成、收費的數額,可以將抽成、收費的數額認定為詐騙金額,針對性解決跨境電詐集團犯罪數額難以查證的問題,彰顯從嚴打擊立場。”胡春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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