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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重拳、下重手,嚴打電詐集團組織領導者
7月26日,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聯合舉行“依法懲治跨境電詐犯罪 守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兩高一部”《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新特點,辦案機關如何實現依法從嚴打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翟超表示,針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意見》突出強調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司法辦案中,要“出重拳,下重手”,對于詐騙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員,以及幕后“金主”;對于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蛇頭”,為詐騙集團提供轉賬協助的“卡頭”和行業“內鬼”;對于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危害對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人員和累犯、慣犯,堅決依法嚴厲打擊。
翟超指出,從定罪量刑、政策把握、財產處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實從嚴要求。對于跨境實施的拐賣人口、故意傷害、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決不手軟,依法判處重刑,明確釋放從嚴懲治的強烈信號。“即便部分詐騙犯罪分子暫時未到案,對于符合《意見》規定的,也要依法認定為犯罪集團成員,為整體依法從嚴懲處創造條件。”
同時,翟超表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員構成復雜、地位作用差異、主觀惡性不一。司法辦案中,要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精準把握刑事政策,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依法裁判,不枉不縱。對于犯罪集團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的低層級人員、被犯罪集團誘騙、脅迫實施犯罪的人員,以及初犯、偶犯;對于主動投案,積極配合抓捕首要分子或指認同案犯、配合追繳涉詐資金的人員;對于受蠱惑、引誘甚至欺騙參與犯罪、罪行較輕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堅持區別對待,嚴中有寬,寬以濟嚴,依法從寬處理。
翟超明確,依照《意見》第13、14條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同時,要做好刑法和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銜接,構建多層次懲戒處罰體系,統籌做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行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銜接,兼顧預防和懲罰目的,努力實現辦案最佳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此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直接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權利和切身利益,特別是一些群眾的治病錢、養老錢、上學錢被騙走,導致因騙致貧,生活、學業陷入困境。司法辦案中,要在堅持依法嚴懲犯罪分子的同時,把追贓挽損貫穿全流程、各環節,不僅要依法全力徹查、甄別、追繳涉詐資金,還要加大對犯罪分子適用財產刑的力度,斬斷“資金鏈”,最大限度剝奪犯罪分子再犯能力,防止詐騙集團“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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