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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教育丨又一所高校新校區停辦,異地辦學為何一再收緊

總投資約31.5億元、可容納在校生1萬人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青島國際校區,最終沒能落地。據合作方青島西海岸新區官方的說法,該項目受限于教育部對高等院校異地辦學政策的影響,原定的辦學計劃無法實施。
這并非個例。近幾年來,多所高校紛紛關停異地建設的校區或研究生院。今年,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發展規劃處學者唐燦和該校圖書館綜合科館員彭絮合作刊發了《“雙一流”高校異地辦學發展困境及破解之策》的論文。
唐燦和彭絮在論文中指出,高校異地辦學的出現,是伴隨著新中國高等教育體系大規模布局結構調整而產生的,是在國家準許前提下,由市場主導的高校自發行為。異地辦學機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舉辦高校發展受地域限制的困局,滿足了地方城市對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的需求,并賦予所在城市以特定的文化稟賦,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推動了高等教育區域協調發展。深圳與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等“強強聯合”,就是最典型的成功案例。時至今日,高校異地辦學已蔚然成風,但此時的政策環境不同往日,教育主管部門的態度從“鼓勵支持”“批準設立”到“一再收緊”。
異地辦學“一再收緊”
梳理近十幾年的政策可以發現,高校異地辦學的環境出現了明顯的變化。
2005年,時任國務院學位辦主任在視察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時表示,北大深圳研究生院的獨特發展為我國異地舉辦研究生教育提供參考和重要的借鑒。

2017年12月,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窘ㄔO管理的通知》提出,審慎決策建設新校區,原則上不支持、不鼓勵跨城市、跨省建設新校區,特別是具有本科教學功能的新校區。
2018年12月,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8年度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通知》再度明確,申請設置本科學校的,須不存在跨地市辦學的問題。同年,教育部在對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4101號提案的答復中,在肯定異地辦學作用的同時,著重強調了部分高校對各校區統籌定位不夠、異地校區辦學成本較高、大多缺乏高水平穩定師資隊伍等問題。
2019年1月,在對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1780號提案的回復中,教育部再次重申對高校異地辦學的謹慎態度,原則上不審批設立新的異地校區。在政策壓力下,已有高校異地校區“胎死腹中”,例如深圳市洽談引進武漢大學建設深圳校區項目不得不終止。
2021年7月,教育部印發《關于“十四五”時期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要求“從嚴控制高校異地辦學。不鼓勵、不支持高??缡¢_展異地辦學,特別是嚴控部委所屬高校、中西部高校在東部地區跨省開展異地辦學,原則上不審批設立跨省異地校區。對于現存的高校異地校區,本著平穩有序的原則逐步清理規范。新申報設置的學校,須不存在跨省異地校區”。
隨后,河北、吉林、廣東等多地教育主管部門紛紛發布了本地“十四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通知,強調“新申報設置的學校,須不存在跨省異地校區”“對現存高校異地校區,本著平穩有序的原則逐步清理規范”。
唐燦和彭絮認為,面對此現狀,異地校區如何在規范管理、從嚴控制的總體趨勢下實現逐步清理、有序退出,對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來說,都是一場不小的考驗。
異地辦學有何困境?
“異地辦學在特定歷史時期,對中國高等教育的區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時至今日,‘雙一流’建設高校異地辦學面臨越來越多的問題,已有政策文件、學術研究均在不同維度上指出其問題。”唐燦和彭絮總結,問題包括發展目標之恢宏與建設手段之局促、流出地的尷尬與流入地的無奈。
例如,有的高校仗著“財大氣粗”,片面追求辦學指標大而全,個別一流大學的異地辦學機構均有兩位數之多。在受到資源總量比如人員編制規模、經費預算規模等約束的前提下,每新建一處異地辦學機構,就會稀釋原有教學科研機構的投入;距離校本部越遠,治理成本越高。
另外,研究院這類形式在設立流程、設置周期、建設成本、管理與考核方式等方面都具有一定優勢,于是“雙一流”建設高校一哄而上,紛紛新建研究院。而以科研建設為主業的研究院,本是對主校區已有科研基礎的延伸發展與補充、獲得更多的研究對象與素材,應致力于形成合力,沖刺學術前沿與高峰,卻大多淪為獲取經費支持的渠道,使得科學研究不可避免地庸俗化,甚至存在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風險?!半p一流”建設高校的學術地位與品牌優勢,使之成為地方政府、企業追捧的對象,而高校內掌握資源分配權力的領導干部,或易淪為“圍獵對象”。
還有的“雙一流”建設高校為異地辦學機構吸引生源,有意無意會隱去流入地信息,學生報考時易引發誤解,甚至是同一學院招生分數高的在老校區,分數低的“流放”異地,進而衍生罷課等激進事件;校本部文化與異地辦學機構所在地文化的差異與沖突,不可避免地在二者之間產生精神文化斷層。
“不能把引進高校當政績”
為此,唐燦和彭絮建議,對已設立異地辦學機構的“雙一流”建設高校,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可以開展定期監測、評估甚至是綜合使用巡視巡查、專項審計、各類評估等手段,對不符合辦學標準、辦學質量嚴重下滑的機構,要責成舉辦校進行整頓甚至關停。對非教育部直屬的“雙一流”建設高校,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部際協調。越是規模較大的綜合類、理工類大學,教育主管部門越是要審慎評估,加強宏觀監管,避免形成強校愈強的“馬太效應”,打破原有的高等教育體系及其背后的利益格局,突破學術壟斷與學術壁壘。
上述研究者認為,地方政府應嚴把“引進關”,對高等教育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互動關系、對異地辦學機構與行業、產業適配程度要進行研判,對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律要有清楚明晰的認知。地方政府不能把舉辦高等教育看作消化地方財政支出壓力的出路,不能把引進多少所“雙一流”建設高校、設置多少異地辦學機構當作為官政績,避免片面追求大而全、高精尖。應重點考察異地辦學機構的績效管理與服務保障水平,以及聘請第三方組織對異地辦學機構開展定期評估,特別是評估其對地方經濟社會的貢獻度、對地方高等教育的支撐度、對地方政府決策的服務度。對于貢獻不高、支撐不夠、服務不足的異地辦學機構,經地方政府與舉辦校協商,應適時整改乃至關停。
研究者還建議,“雙一流”建設高校要注意合理布局,比如哈爾濱工業大學將軍工學科布置在老校區,而將與市場經濟聯系更緊密的民用工業學科布置在深圳等地,對老校區形成資源“反哺”,防止共生的原生城市衰落。
就流出地而言,部分欠發達城市政府明確表示,不希望一流大學在發達地區異地辦學,大學作為城市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造出各種有形資產與無形價值,賦予所在城市文化底蘊、靈性與發展活力,與城市間具有極強的共生性。
對于流入地而言,當地政府要根據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產業特點及轉型、資源稟賦及總量,科學測算對高科技和高端人才的需求,著眼全國高等教育大局,兼顧國家整體利益和地區局部利益,本著“不求所有,但為所用”的原則,向“雙一流”建設高校購買決策服務與智力成果,合辦精準培養地方急需人才的培訓班(課),這樣既可以把地方擬投入建設校區的資金投入到科研上,也可以彌補高校經費不足的問題。如同產業鏈的地區分工,流入地與流出地之間也可以嘗試構建高等教育的層級分工,各有側重,改善地方院校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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