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云南一縣公安局原副局長一審獲刑七年,重審改為四年再提上訴
7月1日,汪劍武從昭通市看守所獲釋,他曾任云南省昭通市鎮雄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從警20年,一直在掃黑除惡和刑偵工作一線。四年前,汪劍武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被留置。
2021年9月13日,昭通市綏江縣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汪劍武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汪劍武上訴后,該案被發回重審。
2024年3月19日,綏江縣法院重審一審仍判決汪劍武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但玩忽職守罪的事實由兩起變為一起,因此其刑期由一審的七年改為四年,即從2020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汪劍武仍不服此判決,提起上訴堅稱自己無罪,目前本案二審尚未開庭。

汪劍武(左)與律師朱智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在汪劍武案審理過程中,曾查辦汪劍武案的鎮雄縣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原主任秦小玲,因未經組織批準,擅自讓非審查調查組工作人員朱紹東(原鎮雄縣委第五巡察組巡察專員)參與調查取證并參與修改報告等,被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11月,秦小玲、朱紹東一審分別被判處一年零二個月、兩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二人均未上訴。
重審一審中,汪劍武的辯護律師辯稱,汪劍武系被秦小玲構陷。但法院審理后認為,秦小玲犯濫用職權罪與本案無關,因此未采信律師辯護意見。
七年刑期減為四年
生于1978年的汪劍武,2000年9月參加工作,歷任云南省鎮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大隊長、公安局副局長。
2020年7月2日,汪劍武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被鎮雄縣紀委監委人員從辦公室帶走后留置。同年10月25日,他因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2021年9月13日,昭通市綏江縣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汪劍武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0萬元。
關于受賄罪,綏江法院一審查明的事實是,梁華明為尋求汪劍武的保護與關照,多次送錢給汪劍武,財物共計140萬元。其中,梁華明給汪劍武借款50萬元用于入股,汪劍武夫婦在梁華明投資開發的小山峽旅游項目中共計入股150萬元。
此外,法院還查明汪劍武有兩起構成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事實:汪劍武在擔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長期間,未認真履行打黑大隊的工作職責,對吳學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為,已有證據、線索表現出涉惡特征,而未作為涉黑惡案件偵辦,也未跟蹤督辦到位。此外,在成海案中,未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履職,對成海辦理了取保候審,成海被取保候審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審中,汪劍武并不認罪。一審宣判后,他上訴至昭通中院。
2022年12月28日,昭通中院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審判決,發回綏江法院重新審判。
2024年3月19日,綏江縣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仍認定汪劍武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在重審一審中,關于公訴機關認為汪劍武對成海辦理取保候審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指控,綏江法院認為,汪劍武作為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對成海采取取保候審、不能證明汪劍武的審批行為與成海取保候審后多次實施犯罪具有刑法意義的因果關系,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指控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除此之外,公訴機關指控汪劍武“以借為名”,多次收受梁華明的財物共計1399967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及汪劍武在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大隊長期間,未認真履行打黑大隊的工作職責,對吳學忠等人涉惡一案“有案不立”,構成玩忽職守罪,法院予以支持。
綏江法院審理后認為,汪劍武利用本人職務范圍的權力,即負責打黑大隊的工作職權及其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梁華明請托查處游本宇、為梁華明子女落戶打招呼、幫助梁華明追討私人債務提供便利,后多次“以借為名”,非法收受梁華明財物,為梁華明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汪劍武對梁華明的請托事項提供幫助,屬“以借為名”行受賄之實。
汪劍武分管全縣的涉黑、涉惡案件、有組織性的刑事案件工作,已經有大量的證據反映吳學忠、吳道平(二人為父子關系)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表現出涉惡特征,汪劍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也未盡到督促責任,致使案件久拖不決,導致吳道平犯罪團伙坐大成勢,成長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汪劍武的行為與社會危害后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其不作為、慢作為客觀上為惡勢力充當了“保護傘”,導致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下降,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汪劍武的釋放證明
是借款還是“以借為名”受賄?
在重審一審中,汪劍武亦不認罪,其辯護律師朱智、吳正兵為其進行了無罪辯護。重審一審宣判后,汪劍武上訴至昭通中院,要求改判無罪,或將案件發回重審。
關于受賄罪,法院認定其構成犯罪的主要依據是相關證人證言及銀行流水等。
重審一審判決顯示,“梁華明證實,2017年其被游本宇帶人拿刀追砍,通過吳某一、吳某二得知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汪劍武是其妹夫(注:吳某三丈夫),遂請吳某二找汪劍武給下面派出所打招呼抓捕游本宇,通過此事與汪劍武、吳某三夫婦交好,雙方偶爾在一起吃飯、玩耍、聊天。為獲得汪劍武的關照與幫助,通過吳某三的姐姐吳某四的銀行賬戶,以借錢方式送錢給汪劍武。”
汪劍武上訴稱,自己與梁華明早在2012年就已相識,2015年時雙方關系就相處得很好,不但是摯交好友,更具有姻親關系。梁華明所出借的款項系雙方之間的真實借款,同時通過在案證據“公積金流水調取情況”,也可以印證上訴人“取公積金準備歸還”的供述。最為關鍵的是,關于款項是真實借款還是“以借為名”的受賄款項,只有上訴人及梁華明的供述才能證實,上訴人從案發至今接近四年均一直堅稱是借款,而梁華明的當庭出庭證言,同步錄音錄像已能明確證實款項亦是借款,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以借為名”的受賄款,一審法院認定該款是受賄款項沒有證據證實。
此外,汪劍武還否認利用職權為梁華明謀取利益。
在重審一審中,辯護律師指出,如果汪劍武受賄,那么梁華明就是行賄,是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而不應作為證人。不過,判決書對這一質疑并未給出說明及回應。

汪劍武案重審一審判決結果
被認定辦案不力致惡勢力犯新罪,上訴否認
關于玩忽職守罪,綏江法院在重審一審時認為,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汪劍武在擔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大隊長期間,未認真履行打黑大隊的工作職責,對吳學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為,已有證據、線索表現出涉惡特征,而未作為涉黑惡案件偵辦,也未跟蹤督辦到位。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31日,汪劍武在任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隊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相關工作職責,導致該案久拖不決,該團伙成員再次實施了新的違法犯罪行為,被害人多次反映,后經法院判決,該案為惡勢力犯罪團伙,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定的依據是,鎮雄縣公安局相關文件證實,鎮雄縣公安局打黑除惡偵查大隊負責全縣涉黑涉惡案件和其他組織性較強的重特大案件的偵辦,汪劍武主持打黑大隊全面工作、負責掃黑辦、刑偵大隊工作。
汪劍武上訴稱,根據吳學忠、吳道平刑事卷宗材料及重審期間調取的“呈請立案報告書”,已明確證實上訴人對吳學忠案不具備立案的職責與權力,該案已經由西城派出所立案多起且已進行偵查,且立案審批局領導為袁某。該案在上訴人任打黑大隊長期間僅是成立了“先期線索核查組”,并未成立任何專案組。而在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31日,上訴人未分管西城派出所,對于西城派出所管轄調查的吳學忠等人案辦理進度不知情,并無相關職權參與案件辦理,反而是在知道了吳學忠案件久未結案的情況后,將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案件通過匯報后主動接手,將吳學忠案予以偵破。
從2020年7月2日被留置到2024年7月1日,汪劍武被羈押滿四年。7月1日,重審一審被判四年的汪劍武從昭通市看守所獲釋,但因本案尚未終結,因此其獲釋原因為被昭通中院取保候審。目前,該案二審尚未開庭。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