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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第三監獄罪犯脫逃案宣判:兩人被判脫逃罪,執行無期徒刑
12月28日,記者從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轟動一時的凌源市第三監獄罪犯越獄案件一審結果已經出籠。
今年10月4日,在凌源市第三監獄服刑的罪犯張貴林,王磊越獄潛逃,在社會上引起較大不良影響。經全力抓捕,兩罪犯于10月6日被警方擒獲歸案。12月27日,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貴林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與其前罪沒有執行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磊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與其前罪沒有執行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罪犯均系凌源第三監獄在押罪犯。張貴林曾犯搶劫罪,被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日刑滿釋放。2009年1月19日因犯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1年6月23日因犯脫逃罪被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原判刑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2年7月2日因犯脫逃罪被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判刑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5月1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判刑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磊,2015年9月22日因犯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對其限制減刑,2017年12月28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王磊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貴林、王磊犯脫逃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依法為二罪犯指定的兩位辯護律師出庭參加庭審履行辯護職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貴林、王磊在服刑改造過程中,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破壞監獄設施,脫逃出監獄,其二人的行為均構成脫逃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貴林、王磊犯脫逃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予以確認。庭審中,法庭認真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
被告人張貴林曾二次搶劫犯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曾因兩次脫逃犯罪、一次故意傷害犯罪被判處刑罰,現又犯脫逃罪,其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其系在服刑期間又故意犯罪,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王磊在服刑期間又故意犯罪,依法應予以從重處罰,但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稍次于被告人張貴林,故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貴林、王磊均系服刑改造期間又犯新罪,依法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本罪所處刑罰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二罪犯做出上述判罰。
(原標題為《 凌源市第三監獄越獄案件一審判決結果出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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