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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帶走發的饅頭被公司通報盜竊,法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員工為避免浪費,常將公司發的饅頭帶回家,公司卻認為其行為構成盜竊并公開通告,被員工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
南通市中級法院6月19日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某機械公司的行為侵犯員工名譽權,判決為員工張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2021年3月,張某入職該公司從事后勤工作,負責炒菜、做飯等。公司有員工300余人,為員工提供早餐、午餐,早餐為每人兩個饅頭/包子,一份米粥。2023年12月,人事部門在公司公告欄張貼通告:“食堂職工張某多次盜竊公司饅頭,違反管理規定,現予公開通報。”張某認為自己并無盜竊行為,通告侵犯其名譽權,訴至海安市法院,要求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損失費5000元。
庭審中,公司稱通過調取近一個月的監控,發現張某上班時常空手而來,下班時卻拎著塑料袋,常裝滿包子、饅頭,監控也拍到張某從食堂冰箱拿饅頭。公司認為,張某從事食堂工作,監守自盜,違反管理制度,其通報行為符合公司規定。
張某辯稱并無盜竊行為,表示自己患糖尿病,不能食用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會發饅頭,有時一些同事會將吃不完的饅頭送給自己,丟棄了可惜,所以常將饅頭等放到冰箱,攢到一定數量后帶給家人食用。
海安法院一審認為,公司在通告中載明張某2023年11月至12月發生5次侵占、偷盜公司財物的行為,應對公告內容的客觀真實負舉證責任。據公司提供的監控視頻,張某雖有拎袋子出廠,但張某解釋稱帶的是吃剩的饅頭或帶回去清洗的工作服。法院認為張某的解釋符合常理,是普通勞動者勤儉質樸的體現,公司在未對張某攜帶物品進行調查核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張某存在偷盜公司財物行為的情況下,僅憑監控錄像就認定張某侵占、偷盜公司財物有失公允,張貼不實通告的行為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
海安法院認為,公司在公示欄張貼不實通告且持續一周左右,有一定的傳播性和影響力,造成張某的社會評價不當降低,給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帶來困擾。公司在對張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同時,應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綜合考慮公司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程度及給張某造成的負面影響等,酌定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告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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