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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含重金屬廢水最高超標5299倍,江西豐城兩人獲刑
王劍/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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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南昌12月26日電 記者26日從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夏某二人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許可的情況下,租用某農機廠的廠房,無照經營電鍍業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重金屬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其中一個排污口直接排入廠房后方的雨水排口,另一個排放口經過周邊村戶的油菜地無序排放。
經現場采樣分析,該廠一號排污口廢水呈酸性,其中外排水重金屬鋅的含量為925mg/L,鉻的含量為102mg/L、銅的含量為7mg/L;二號排污口廢水重金屬鋅的含量為2000mg/L,超標1332倍,鉻的含量為5300mg/L,超標5299倍,銅的含量為2550mg/L,超標5099倍。
2018年4月26日,豐城市環保局對涉案工廠進行了查處。
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發后,兩名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為了確保環境不受污染,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等法律規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原題為《排放含重金屬廢水最高超標5299倍 江西豐城兩人獲刑》)
責任編輯:崔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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