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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擬入市,明確農用地征補標準
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在作草案說明時指出,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掃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擬入市,允許出讓流轉
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縣市區推進農村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該授權的期限于2017年12月31日屆滿。2017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將上述三項改革試點期限延長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澎湃新聞注意到,修改土地管理法位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草案共二十九條,主要修改內容涉及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方面。
值得關注的是,為破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草案刪去了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
具體包括,一是明確入市的條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用地供應、動工期限、使用期限、規劃用途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二是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為維護土地管理秩序,草案明確要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登記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六種情形可征集體土地,明確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
在修法方向上,前述草案在征地補償標準、宅基地審批等直接關系農民利益的問題上堅持“只做加法、不做減法”原則,并強化了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住宅補償等制度。
比如,縮小了土地征收范圍。草案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體土地。其中成片開發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圍限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此外不能再實施“成片開發”征地,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預留空間。
其次,土地征收程序得以進一步規范。草案要求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前進行土地現狀調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意見、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方可申請征收土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供審批機關決策參考。
三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草案明確了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要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安置人ロ、區位、供求關系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在實踐中穩步推進,防止攀比。
陸昊表示,考慮到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對被征地農民住有所居和長遠生計的重要性,將這兩項費用單列,明確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其居住權,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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