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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醫后死亡,4年后家屬起訴救助站和醫院
紅星新聞12月18日消息,2014年的夏天,一名不能確認身份的“無名氏”男孩突然因病昏迷倒地,派出所將其送往了救助站。因情況危急,救助站將其送到某醫院急診科,但在收治后的第五天,不幸經搶救無效死亡。
時隔四年之后,男孩的父親一紙訴狀將救助站和醫院告上法庭,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成為爭議焦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救助站不擔責,而醫院需承擔35%的賠償責任。
事件:
“無名氏”昏迷倒地送往救助站
在醫院搶救后無效死亡
2014年7月26日下午,四川內江市威遠縣救助站收到了威遠縣公安局龍會派出所送來的一名個人基本信息不明,不能確認身份的男孩。讓他們感到棘手的是,這名男孩,已經呼吸困難,神志不清,陷入了昏迷,遂電話通知某醫院安排急救車將男孩以“無名氏”收治入院。
“急性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竇性心動過速,重度營養不良,電解質紊亂,高鈉高履血癥,Ⅱ刑糖尿病?高甘油三酯血脂?雙腎積水,糖尿病高滲性昏迷?糖尿病酮酸癥酸中毒?”
醫院的入院診斷密密麻麻寫滿的病癥顯示,該男子情況已然十分危急。不幸的是,經搶救治療仍未能挽救男孩的生命,5天之后他離開了這個世界。
在噩耗傳來的當天下午,威遠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接到醫院報警后迅速趕到現場,后經核實,“無名氏”疑似是其轄區居民王某某之子,在聯系到王某某前往威遠縣殯儀館辨認后確認,該無名男子就是他的兒子王某。戶籍信息也顯示,王某出生于2003年,就是王某某的兒子。
2015年8月14日,內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載明,王某系生前糖尿病酮酸癥酸中毒死亡。
官司:
男孩父親四年后起訴
要求救助站與醫院承擔醫療過錯
從2015年10月起,王某某接連兩個月到威遠縣信訪局、威遠縣公安局信訪,要求解決孩子死亡的相關事宜,在他看來,兒子的死與醫院和救助站的失職脫不了干系。
王某某認為,兒子王某的疾病不屬于不可挽回的疾病,即便醫療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也應該及時轉院,但醫院并未轉院,因此,王某的死亡是醫院消極治療的結果,是醫院醫療過錯導致,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救助站的行為也造成了王某因延誤搶救時間而死亡的嚴重后果。
距離兒子死亡近4年之后,2018年3月12日,王某某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為由向威遠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醫院與救助站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09715元。
但醫院卻不認同他的說法,其表示,在對無名氏患者進行治療過程中從未消極治療,并無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另外,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王某某已喪失勝訴權。
救助站則認為,救助站不是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是醫療損害責任的適格主體。救助站將王某接收并轉交醫院的行為,是一種善意的行為,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
未過訴訟時效
醫院承擔35%責任,救助站不擔責
針對爭議焦點“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及“兩家機構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威遠法院認為,王某死亡后,公安機關對其死亡原因于2015年8月14日出具鑒定意見,之后的同年10月、11月原告因向相關部門要求解決其子死亡的相關事宜,屬于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2015年11月起重新計算。
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王某某因吸毒被強制戒毒兩年,該期間存在原告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屬于訴訟時效中止,至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司法鑒定意見成為判斷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的重要證據。
2018年9月29日,經醫院申請,法院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相關鑒定。在鑒定意見中顯示,無名氏(王某)患糖尿病長期未進行治療,病情嚴重,所以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該醫院對無名氏實施緊急搶救的過程中不存在怠于實施相應醫療措施的過錯,但存在輸液治療、胰島素治療、病情監測等不規范的過錯。其醫療行為與無名氏(王某)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為次要原因(建議參與度25%-35%)。
2018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本案受害人王某在被送到醫院時,醫院并不清楚其姓名、年齡、家庭住址及其監護人等基本情況,且處于呼吸困難,神志不清的狀況,該醫院對其實施的醫療措施屬于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診療行為。參照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結合本案事實,確定由該醫院就王某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35%的民事責任。
而救助站當時在并不了解受助人基本情況下,及時通知醫院對王某進行救治,盡到了對王某臨時性救助管理的社會責任,其對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救助站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
那救助站承擔的救助責任主要是什么呢?
成都救助站一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救助站主要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不屬于醫療機構。遵循“先救治,再救助”的原則,針對軀體或精神有疾病的救助對象,會將其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紅星新聞記者從原被告雙方代理律師處獲悉,一審判決后,王某某與該醫院均未提起上訴。
(原題為《“無名氏”男孩重病被救助站送醫后死亡,4年后家屬起訴收治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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