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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婚論法|收彩禮后退婚不退錢,該擔何責?
【編者按】
近年來,隨著部分地區彩禮金額的水漲船高,導致彩禮糾紛呈現上升趨勢。近日,山東一女子因收34萬彩禮后退婚不退錢被拘留的事件引發關注。不久前,湖南高院開展的退還彩禮集中執行直播,也吸引了數百萬人在線圍觀。
澎湃新聞注意到,隨著彩禮數額持續走高,部分地區甚至需要男方“婚前五六年積蓄、婚后三四年還債”來為結婚支付彩禮。面對高額彩禮,司法實踐中關于雙方未結婚但已共同生活或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比較短等案件,各地法院裁量不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予以回應。這一規定第二條指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何準確認定“彩禮”?彩禮和借婚姻索財有何區別?涉彩禮糾紛案應如何適用法律?無故拒不返還彩禮將面臨何種懲罰?為此,澎湃新聞特邀西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志紅撰文解讀。
“彩禮是我國的一種民間習俗,雖不值得提倡,但目前尚未被法律禁止。”杜志紅表示,男女雙方給付的財物要構成彩禮需要具備三方面的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必須以結婚為目的。二是當地必須要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三是給付的財物金額價值較大。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以索取對方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其既不符合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觀,也妨礙了婚姻的自由,“本質上是一方借婚姻斂財,其主要滿足的是一方個人或家庭的欲望,是一種違法行為。”杜志紅認為,一般而言,如果女方收了彩禮后攜款潛逃或者短期內多次以結婚為名收取高額彩禮后無正當理由悔婚的,應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該不該給,該給多少,一定要因人而異、量力而行。”在她看來,前述退婚不退錢案,女子的行為有可能是借婚姻索取財物。該案達成調解協議進入執行程序后,女子因未全部履行導致拘留,“該返還彩禮而故意拒不返還的,嚴重的還會被判刑”。
以下為專稿全文:
關于什么是彩禮,我國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彩禮是指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大額財物。因此,給付的財物要構成彩禮需要具備三方面的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必須以結婚為目的。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表達愛意而向另一方轉賬或贈送禮物,則該轉賬金額或禮物系贈送的物品,不屬于彩禮。二是當地必須要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即男方向女方給付財物時往往是當地有相應的風俗習慣。從社會的現實情況來看,給付彩禮一般在舉辦訂婚儀式或舉辦婚禮時。當然因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不同,在這兩個時間段前后給付的情形也時有發生,但給付彩禮的目的是表明雙方未來必定要結婚的意愿,即給付彩禮和訂立婚約緊密相連。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也因此而將給付的錢物稱為“婚約財產”。三是給付的財物金額價值較大。在男女雙方交往過程中,男女雙方為了表達愛意,會在一些特殊的節日如情人節、對方生日、春節等一些特殊的日子,轉出如“520”、“1314”等錢款或者是為對方購買手機、項鏈、衣服等物品。這些財物因金額不大且具有特定的含義,一般認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而非“彩禮”。但如在這些特殊的日子里轉賬金額較大,或者是為另一方買房、購車等,則結合前述雙方是否以結婚為目的以及當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法院往往會將上述財物認定為“彩禮”。怎樣才算“價值較大”,各地法院判斷標準不一,但一般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的風俗和經濟水平等進行綜合判斷。綜上,只有完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財物才能被認定為“彩禮”。
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以索取對方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其既不符合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觀,也妨礙了婚姻的自由。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第1款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也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彩禮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本質區別在于二者的性質不同。彩禮是我國的一種民間習俗,雖不值得提倡,但目前尚未被法律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一種違法行為,本質上是一方借婚姻斂財,其主要滿足的是一方個人或家庭的欲望。對于彩禮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界定,應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根據給付財物的目的、時間、方式、當事人雙方共同生活情況等對收受彩禮一方的行為進行準確評價,對二者進行明確區分。一般而言,如果女方收了彩禮后攜款潛逃或者短期內多次以結婚為名收取高額彩禮后無正當理由悔婚的,應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
在本案中,馬某收了魏某34萬元后,以冷暴力、言語辱罵魏某,而且又要求魏某為其購買一輛20萬元的車,否則就退婚。從雙方展示的聊天記錄和該女子的行為可以推斷出,該女子的行為有可能是借婚姻索取財物。當然,這需要法院綜合全案證據來認定,而該案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根據法院的調解書,該女子需要分期返還30萬元的彩禮。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彩禮數額持續走高,部分地區甚至需要男方“婚前五六年積蓄、婚后三四年還債”來為結婚支付彩禮。面對高額彩禮,司法實踐中關于雙方未結婚但卻已經共同生活或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比較短等案件,各地法院裁量不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予以了回應。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法院在審理彩禮糾紛時不僅看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還要看有沒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不能僅僅關注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還需要綜合考慮是否實際一起居住、未實際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因此,對于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的情形,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具體返還的數額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予以確定。當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共同生活的,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原則上應予以返還。在本案中,如馬某收受34萬元的行為被認定為彩禮。即屬于此種情況,因馬某既未和魏某登記結婚,也未共同生活,故馬某應將34萬元彩禮返還給魏某。
二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女方應酌情返還彩禮。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除了形式上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外,還追求雙方可以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生兒育女。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女方收受彩禮與男方結婚后,僅與男方共同生活幾天就回娘家居住或雙方雖然共同居住但未同房等情形。如果此時不允許男方要回彩禮,則對男方不公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則明確規定:“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在本案中,馬某與魏某達成了調解協議。該協議約定馬某分三期償還30萬元彩禮,如其逾期未足額支付上述任一筆款項,魏某可申請執行剩余所有款項。在第一次支付日期2024年5月1日到來之際,馬某并未支付60000元。于是魏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要求馬某一次性返還30萬彩禮。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馬某僅支付了6萬元后就再未支付剩余款項,馬某因此而被拘留。而馬某之所以被拘留,是因為其行為藐視司法權威,應依法予以懲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如果訴訟參與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上述法律規定表明,如果法院判決你應該返回彩禮,而你有錢卻故意拒不返還,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妨害訴訟活動而拘留,嚴重的還會被判刑。
彩禮是一些地方的民間風俗,發展至今,更多的體現了父母對于子女美好婚姻的祝福以及對小家庭開啟新生活的資助。彩禮該不該給,該給多少,一定要因人而異、量力而行。讓彩禮歸于禮、讓婚姻基于愛,才是正確的婚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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