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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地鐵卡余額不足無法進站,狀告軌交公司
法制網蘇州12月14日電 今天下午,蘇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備受媒體關注的蘇大學生訴軌交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經該院組織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軌交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價進站的原則對《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十三條進行修訂并同步實施;吳某某放棄其他訴請。
據了解,吳某某最初將軌道公司訴至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后該院報請蘇州中院審理。蘇州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原告所訴侵權行為涉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共同利益進行提級管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4日上午,吳某某至蘇州地鐵東環路站乘坐一號線至相門站,上述區間地鐵票價為2元。吳某某持有余額為7.1元的蘇州市民卡B卡刷卡進站,但進站閘機顯示卡內余額不足,導致吳某某無法進站。吳某某經咨詢蘇州地鐵工作人員得知,依據《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蘇州地鐵一號線全程票價為8元,持有蘇州市民卡進站可享受9.5折優惠,折后全程票價為7.6元(8元*0.95),在吳某某卡內余額不足7.6元時不能進站。而涉訴《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由市軌交公司制定,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并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預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為了審理好本案,蘇州中院對全國各大城市的交通卡(市民卡)展開廣泛而又深入地調研,查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制服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并根據軌交公司的申請追加了市民卡公司作為案件的第三人。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地舉證和質證,并就吳某某作為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是否適格,涉訴《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效力如何認定,軌交公司在乘客軌道交通卡內余額不足以進站時是否就卡內余額負有告知義務等爭議點進行激烈的辯論。
(原題為《大學生地鐵卡余額不足無法進站狀告軌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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