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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之后,房產證上加上了另一個人的名字,房子歸誰?
在房地產市場中,借名購房是一種并不鮮見的現象。這通常發生在當一方因資金或信貸資格受限時,借助他人名義進行房產購買。然而,隨后的房產權屬變更,尤其是增加其他人名字到房產證上,會引起一系列關于房產歸屬和權益分配的問題。

小張跟小朱系夫妻關系,在婚姻存續期間小張跟母親簽訂了一份《產權代持協議書》,由張母全款購買某套房產,登記在小張名下。后小張又與小朱簽訂了一份《夫妻財產協議》,約定該套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在簽訂時小朱并不知道這套房子是張母借小張的名字購買的。
之后小朱跟小張離婚,張母要求小張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并拿出之前簽訂的《產權代持協議書》,并將小朱訴至法院,要求小朱配合過戶。
根據法院審理認為,小張和張母之間存在特殊的親屬關系,且張母并未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該房為代持、借名買房,且小朱在房產加名時,張母并未表示反對意見,因此應當認為是小張對于小朱的贈與。無論張母是否與小張存在產權代持、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均無權再要求小朱將基于共同共有涉案房屋享有的利益予以返還。最終法院駁回了張母的請求。

其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如果不動產產權僅登記在一人名下,那么對于未登記出資者要求返還房屋的請求,法院通常是予以支持的。這表明,在借名購房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有權要求將產權恢復到其名下。
然而,一旦借名購房后,又有其他人的名字被加入到房產證上,情況會變得更加復雜。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內容,該法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必須依法登記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不管之前的借名購房合同如何規定,一旦完成了對房產證的正式變更登記,新加入的名字對應的人即成為房屋的法定共有人。

因此,若在借名購房之后房產證上增改了其他人的名字,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房產就屬于所有在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人共同所有。至于每位共有人的份額大小,則取決于他們之間的約定或者投入的資金比例。如果有明確的書面協議說明各自的份額,那么就按照協議執行;若無明確約定或存在不明確之處,則需要共有人之間進行協商。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可能需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借名購房本身已經涉及諸多法律風險,而后續的加名行為則進一步復雜化了這些風險。對于借名購房并加名的行為,需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和房產權的登記原則,確保權益不受無謂的損害。對于普通購房者而言,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慎重處理房產交易中的每一個環節,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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