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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醫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專家:辱罵等醫鬧情形面臨執法空白
涉醫違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在醫療機構違規停尸、私設靈堂等行為該當何責?
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辦、中國醫師協會承辦的第十三期“案例大講壇”在中國醫師協會舉行,本次研討會以近期發生的“北大第一醫院醫鬧”事件和各地發生的醫療、醫鬧糾紛典型案件為樣本,研討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及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零容忍”暴力傷醫案,從嚴懲處
研討會上,在湖南省益陽市發生的一起故意殺人案引起關注。
該案中,賀某因醫療費報銷問題無理糾纏醫院工作人員,未達目的即預謀泄憤殺人,在伺機殺害醫院工作人員時,改變目標對醫院工作人員親屬行兇,持刀連續捅刺年僅10歲的兒童致重傷。益陽中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賀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益陽中院刑庭庭長李楊亞表示,這個案子雖然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犯罪情節惡劣,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極大,從量刑上予以考慮判處死緩,在二審期間也得到了高院的支持,予以維持。
“從刑事審判的角度來說,對于涉醫的刑事犯罪,目前還是堅持從嚴懲處的基本立場。”最高法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表示,從公布的三批案例和各地介紹案例的情況來看,在案件的處理上,總體從嚴同時也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來把握定罪和量刑的尺度。
辱罵、推搡等醫鬧情形面臨執法空白
有部分法官提出,在實務中,針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罪名大多為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但對于群體性沖擊醫院、醫療機構的行為,由于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來確定“情節嚴重”的情形,無法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定罪。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部主任鄧利強表示,在部分暴力傷醫案件中,有些檢方不起訴,有些定罪不量刑,還有些直接進行行政處罰,這類基層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較為簡單,引起了醫護人員的不滿,有需要思考的地方。
“在很多案例中,給醫護人員造成的是輕微傷,是否要按照擾亂社會秩序罪來追究責任?在病房、門診大廳擺花圈、設靈堂擾亂了正常的診療秩序,侵犯了醫院利益,也侵犯了其他患者利益。”中國醫師協會醫療法制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鄭雪倩表示,應把醫院明確定義為“公共場所”,加強法律威懾力。
北京大學醫管中心副主任高樹寬表示,立法應該明確規定醫院是事關患者生命安全的公共場所,保證醫療機構安全不只是醫療機構內保的責任,還應加強執法權的有效性、權威性、震懾力,很多辱罵、糾纏、推搡、打人無法取證的情形是執法的空白地帶,應得到重視。
“在醫療機構一線遇到最多的不是‘武斗’,是‘文斗’。但實際上這對醫療秩序的傷害更大。”北京清華長庚醫院醫患關系辦公室主任樊榮說,辱罵、糾纏、長期慢性擾亂醫療秩序在診療一線是經常碰到的事情,這種擾序既不符合尋釁滋事罪,也不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所以才會發生一些醫院為了息事寧人“和稀泥”的事情。
病歷書寫不規范影響司法鑒定或可追責
在一起劉某、高某與某兒童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中,病歷手冊中醫務人員書寫的門急診病歷字跡潦草以致難以辨認,導致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的鑒定中無法識別病歷內容。最終,司法鑒定機出具的鑒定意見為某兒童醫院的醫療過錯參與度為10%-80%。
“后來法院審判人員花費大量時間、精力與雙方當事人核對,使得部分內容得以確認,但仍有一些文字內容難以識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執行局局長陳曉東在分享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時表示,在涉及告知義務是否履行的問題上,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醫院承擔舉證責任,醫院完成病歷的書寫制作應符合法律規定和醫療規范,由于病歷書寫問題影響鑒定的不利后果應該由醫療機構承擔。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龍翼飛表示,醫療活動是專業技術服務和普通交易相交叉的領域,既有醫生運用醫療專業知識、現代醫療技術的服務,還有醫療產品的使用。在定義醫療糾紛時還應考慮醫療產品責任問題。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分兩部分:一、醫療行為是否正當、是否符合醫生標準、是否盡到醫院的醫療義務,醫院負舉證責任;二、如果患者的損害問題,應該由患者本身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行廳民行處副處長周永剛建議,醫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應該把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統一起來,避免重復鑒定或者兩個鑒定之間存在矛盾的情況。對于病歷要加強監督檢查,避免出現病歷書寫不規范,應該健全查詢制度,更加充分保證患者知情權,減少相關糾紛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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