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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5月1日起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將免稅
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2023年6月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弘揚和傳承中華傳統文化藝術,提高民族文化軟實力,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十四五”文化發展規劃》有關要求,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近日聯合發布《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號),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以從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動為目的,通過接受境外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等方式進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國家文物局進口的藏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同時,《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2號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
此次發布的規定,政策調整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增強了政策靈活性和針對性。在繼續對省級及以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的基礎上,對其他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需免稅進口的藏品,由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牽頭審核,確有必要進口的藏品可按本規定享受免稅政策。二是新增國家文物局、外交部為免稅主體,支持文物追索返還和保護。三是進一步加強政策管理。增加前置審核程序,發揮主管部門的專業性和職能作用,省級及以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在進口藏品前,需向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提交免稅進口藏品申請,由兩部門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強化后續監管,各級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需加強管理,確保免稅進口藏品永久收藏,且僅用于公益性活動。
政策調整后,在保持原政策總體穩定的基礎上,擴大了政策覆蓋面,進一步支持了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的合理進口需求,充分發揮了主管部門專業職能作用,強化了政策風險防控,將有助于擴大優質文化供給,促進藏品收藏保護事業健康發展,支持文化強國建設。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文物局
關于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的公告
2024年第4號
經國務院同意,《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實施。《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2號)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文物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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